工资考核方案(模板五篇)

工资考核方案(模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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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考核方案 篇1

按照“强学科、精管理、惠民生、兴实干”的发展思路,为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1、按照“提升总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深化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强化岗位管理,理顺分配关系,优化薪酬结构,体现绩效激励,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校院两级分配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公平公正与绩效挂钩的岗位薪酬体系,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质量和办学实力,增强学校的竞争力、创造力和影响力。

二、绩效工资结构与标准

2、我校绩效工资主要分为基础绩效、岗位绩效和业绩奖励三部分,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统称岗位津贴。此次分配改革将建立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相结合的校内分配制度,岗位津贴相对稳定,学校每年将新增一定投入,用于增加业绩奖励投入总量和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一)基础绩效

3、基础绩效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完成岗位履职基本要求的薪酬,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由2011年统一归并了各类省级津补贴后的原“在岗津贴”更名而来。各类各级岗位的基础绩效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岗位绩效

4、岗位绩效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积极承担更多的日常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常规工作任务,达到本单位对该级岗位满工作量要求的薪酬,由原业绩津贴更名而来。

学校统一制定岗位绩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管理人员按“职级津贴+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等级、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等级对应标准执行。职务津贴由原领导责任津贴更名而来,是为了体现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后在同一职级上不同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津贴差别。

(三)业绩奖励

5、业绩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实现岗位任期目标中取得高水平、标志性学术成果以及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教职工。

(四)其他津补贴

6、上级部门和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政策性补贴和福利性项目,包括交通误餐补贴、辅导员津贴、博导津贴(未上岗者不发)、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津贴、电话补贴等。

7、取消每月200元的博士学位津贴。学校将通过“215人才工程”、优秀中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和提高新引进博士待遇等途径提高优秀教师待遇。

(五)岗位津贴标准制定依据

8、各类各级岗位津贴标准确定主要依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我校2011年制定实施的岗位津贴标准并参考了省内外其它高校的绩效工资标准和各类各级岗位级差关系。

9、各类各级岗位津贴对应关系力求反映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责任和岗位特点,体现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以便增强薪酬激励性,完善内部公平性。在提高各级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差距,适当提高中低收入人群增幅。

三、绩效工资核拨和管理

(一)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的核拨

10、每年年初,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的岗位数量、结构和各类各级岗位对应标准,核算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额度。年底将对各二级单位实际发放的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总量进行年终结算(考虑一年内岗位增减情况)。

11、每年年终,学校将根据单位年终考核情况对岗位绩效额度进行浮动,一般来说考核优秀的单位可以按岗位绩效核拨总量的10%上浮,对上年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学校将视情况按岗位绩效核拨总量的5~10%下浮,上浮部分由各单位二次分配,下浮部分从总量中扣回。

(二)业绩奖励的核拨

12、业绩奖励分为学院业绩奖励和校机关等非教学单位平均业绩奖励两部分。每年年终学校将视事业整体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研究确定年度业绩奖励的投入总量。

13、学院业绩奖励总量的核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年终根据各学院当年完成教学任务总量和质量以及在学科建设、人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的高水平标志性成果和突破性进展情况,结合各学院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核拨方案,充分体现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发挥其激励导向作用。对重大业绩奖励总额实行上不封顶,鼓励为学校事业发展多做贡献。各学院创收自筹经费可纳入业绩奖励二次分配,统筹安排。

14、校机关等非教学单位平均业绩奖励由学校核拨并控制发放总量,人均标准与学校的事业发展和支持各学院开放办学、增加创收的综合效益相关,总体上不高于学院业绩奖励平均水平。设基本奖和工作业绩奖,基本奖按同一人均基数核拨,工作业绩奖根据各部门各等级岗位职责和考核情况分档次核拨。

四、绩效工资发放与管理

(一)基础绩效的发放

15、基础绩效实行学校统筹,随基本工资按月统一发放。

16、基础绩效与年度考核挂钩,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基本合格的,单位可视其岗位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基础绩效的具体发放比例,下年度按最高不超过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绩效标准的8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按最高不超过50%发放。各单位扣发的基础绩效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留用。

17、教职工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绩效全额发放。

(二)岗位绩效、业绩奖励的发放

18、岗位绩效和业绩奖励实行校、院两级分配机制,学校制定政策,调控额度,核拨总量,二级单位在学校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分配办法,自主进行二次分配至本单位的每一位教职工。

19、岗位绩效和业绩奖励的发放主要依据教职工承担岗位责任大小、所承担各项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水平和综合表现确定,要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各单位将年终一次性核算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后通知计财处打卡发放。

20、学院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岗位绩效、业绩奖励分配办法需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发放必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校机关等非教学单位岗位绩效和业绩奖励发放必须经集体研究。

21、对学院制定岗位绩效、业绩奖励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

(1)学校鼓励学院创收的自筹经费与岗位绩效、业绩奖励、其他各类奖励津补贴制定一体化分配方案,向课程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高水平学术研究、学术团队建设、国际学术合作等主业倾斜。

(2)有利于学院承担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学院各项工作运转顺畅。

(3)体现多劳多得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各学院可根据承担的总体任务情况,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岗位制定承担常规工作任务并达到满工作量的平台性要求,原则上达不到平台性要求的按一定权重扣发岗位绩效。

(4)体现高水平教学导向,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体现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取得高质量学术成果,积极参与学科平台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6)学院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要协调好教师、实验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四支队伍待遇,同时把握好教学科研并重型、基础教学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岗位类型教师的待遇平衡。

(7)学校允许学院将现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政策性津补贴等作为档案工资保留,鼓励学院积极探索建立与团队考核相配套的`团队绩效分配机制,实行年薪制、团队薪酬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8)有利于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不同学院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要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承担工作任务的性质,明确激励政策导向,充分调动不同岗位教职工积极性,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具体考核分配办法。

22、对校机关等非教学单位制定岗位绩效、业绩奖励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

(1)有利于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确保日常工作运转顺畅、高效。

(2)体现责任、能力、水平、业绩导向,向承担重要管理职责、工作能力和水平突出、工作业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倾斜。

(3)体现服务意识和质量、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差别,适当考虑资历因素,合理拉开差距。

(4)把握待遇的整体平衡,有利于工作团队建设,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体研究决策。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23、学校和各单位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1)各类各级岗位的履职基本要求将在以后的岗位聘任中制定,各单位可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等总体目标任务,在岗位聘任时提出本单位各级岗位具体工作任务要求。履职基本要求是该级岗位最低内涵要求,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各单位各级岗位具体工作任务要求是确定岗位绩效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善于用岗位绩效调动教职工积极承担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日常教学、科研等任务的积极性。

(2)教学工作量计算、科研工作量化办法等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指导组织修订。

24、担任副处及以上职务入职专业技术岗位者由学校发放管理工作补贴,每年年终根据单位和个人目标考核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补贴金额。

25、在正处缺额情况下,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的职务津贴按正处(中层正职)发放;正处级非中层正职的职务津贴按副处(中层副职)标准发放。

26、内部退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由学校管理,每月标准按照《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执行。

27、公积金基数标准为各类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之和,其中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统一按标准表计算。

28、本方案适用于学校本部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员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经费自理。

29、本方案规定的核拨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昌大学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昌大人字[2011]31号)等相关部分停止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M.gZ85.CoM

工资考核方案 篇2

一、考核期限

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对乙方的监督考核权,并负有指导、协助乙方展开必要工作的责任。

2、乙方负责所在部门的一切日常事物,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规定的相应工作。在工作上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薪酬标准:

1、乙方年薪为1.98万元(乙方年薪=固定薪酬х65%+浮动薪酬х35%)

2、每月固定发放薪水为___元人民币。每月浮动部分为__人民币。根据月度考核打分确定发放额度,并当月发放。

(注:每月出勤天数为30天)其余的固定工资年底一次清算。

四、工作目标与考核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及方式 分值

1 食堂环境状况 食堂环境要整洁、干净 25分

2 食品卫生情况 食品卫生,不能引起食物中毒或腹泻现象 25分

3 菜品更新 及时更新菜品,菜色丰富 25分

4 设备保护 厨房设备使用得当 25分

五、附则

1、考核的结果作为每月浮动发放的依据,为下年度或下阶段制定经营计划的参考。

2、总经办、财务部、办公室,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过程填制,加强审计、监察力度。

3、本目标责任书未尽事宜,特殊情况发生时在征求董事长意见后,由公司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4、本责任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

工资考核方案 篇3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学院人员经费拨款改革方案》精神,本着注重绩效,兼顾公平,进一步完善学院收入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快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结合信息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分配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任务主导,业绩激励:建立以“任务与绩效”为导向的分配机制,突出教学科研主体地位,确保院内分配向一线教师倾斜。

(二)强化岗位,优劳优酬:进一步完善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紧密联系的“岗位任务+绩效”分配模式,实行按月岗位工作津贴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对于完成岗位任务的各级各类人员,在确保每月绩效工资不减少的情况下,按照“任务与绩效”为导向的分配机制,鼓励创新,体现优劳优酬。

(三)量入为出,分类指导:遵循学校人员经费拨款的基本原则,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经费总量内,合理发放绩效工资,保证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和绩效考核方法,强化岗位对工作任务的要求,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办法。

二、发放项目

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除学校直接向个人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外的校内绩效工资。

三、经费来源

所有学校按照二级学院分配体制下拨到学院的所有绩效工资、远郊津贴、本科激励计划、高峰高原、各种奖励、各种补贴等所有经费的总分配(不包括科研经费)。

四、学院绩效工资的构成

本方案实施后,学院教职工的校内绩效工资收入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性绩效:包括岗位工作津贴和远郊工作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1.岗位工作津贴:指完成学院各类各级岗位工作职责要求规定的任务而取得的津贴。对于按时与学院签订年度岗位任务书,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任务的各级各类人员,按照20xx年标准按月发放岗位工作津贴。学院将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职工岗位工作津贴标准。

2.远郊工作津贴:按现行标准及学院现行有关签到规定,按月发放远郊工作津贴。

(二)调节性绩效:

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学院对照目标责任制,根据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在每年6月、9月、12月左右发放调节性绩效工资。调节性绩效工资发放对象为未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在岗教职工,主要体现出勤情况,完成岗位任务情况及福利因素。发放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当年工作情况确定。

同时,学院每年预留人员经费拨款总额的5%左右,用于学院年度重点工作推进、公共事务及突发性事务等分配。

(三)年度奖励性绩效:包括年度基础奖励绩效、业绩奖励绩效,经年度绩效考核后在每年年终进行分配。其中,教学任务及绩效奖励所占比重约为60%-63%,学科绩效奖励约占20%-23%,学院运行及管理约占15%-17%。

1.年度基础奖励绩效:根据各类各级岗位人员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结合全年考勤及年度考核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

2.年度业绩奖励绩效:主要用于奖励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精神文明、学生创新培养、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

年度业绩奖励绩效总额根据当年该模块可分配经费总额,分别用于教学任务超任务激励、教学绩效奖励、学科绩效奖励、学院运行与管理激励及公共事务激励。

(1)教学任务超任务激励

主要用于教师超额承担课堂教学、毕业设计、实践教学及学生创新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的激励。具体办法见附件1《信息学院课程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及考核办法(试行)》、附件3《信息学院20xx年本科教学管理负面清单及处置措施(试行)》。其他岗位人员参与并超额完成教学任务的可参照执行。

(2)教学绩效激励

主要用于教师取得教学成果的绩效激励。具体办法见附件2《信息学院教学业绩奖励绩效计算办法(试行)》。其他岗位人员获得相应教学成果可参照执行。

(3)学科绩效奖励

主要用于教师取得科研成果的绩效激励。具体办法见附件4《信息学院学科绩效计分办法(试行)》。其他岗位人员获得相应科研成果可参照执行。

(4)学院运行与管理激励

主要用于实验技术人员、专职学生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确保学院教学、学科建设、党建及精神文明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激励。具体办法见附件5《信息学院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附件6《信息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职责及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附件7《信息学院学院办公室管理岗位职责及绩效分配方案(试行)》。

(5)公共事务激励

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纳入年度业绩奖励绩效。学院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内容见附件8《信息学院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目录(试行)》。

五、有关说明

1.教师超任务激励部分按80元/分计算。

2.学院年度绩效工资最高发放额不超过当年学院绩效工资平均数的2倍。科研课题绩效暂不纳入绩效工资计算额度。

3.学院负责人正职的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其工作业绩和本学院人均拨款情况确定额度,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学院绩效工资平均数的2倍。

4.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以管理工作为主,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其中每学期课程教学不超过72学时,超额完成学院教授教学任务的部分,按教师超任务激励减半计算。

5.学院现行教师岗位任务职责和考核办法延续至本聘期结束(20xx年12月31日),新一轮聘期岗位任务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6.符合校本高峰高原学科录用条件的新进教师,进校工作前两年教学任务适当减免。

六、年度考核

根据学校规定,年度考核实行绩效考核及人事考核相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各类岗位工作职责及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年度人事考核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综合个人年度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确定。

(一)教学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执行。

(二)实验技术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见信息学院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附件5)

(三)辅导员及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年度综合测评,具体见信息学院辅导员、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试行)。(附件6、附件7)

(四)出现下列之一情况者,年度人事考核为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

2.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3.教学质量考核连续两年列全校倒数20名内。

4.当年完成岗位总任务不足60%,或连续两年完成岗位任务不足80%的。

5.拒不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6.伪造学历、学位、获奖证书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7.违纪违法受校行政或党内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调出、退休、病休、请假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国或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按学院现行办法执行。

(六)年度考核教职工须认真填写年度考核表,各基层及相关负责人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工资考核方案 篇4

为规范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县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舒政办[20xx]5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本系统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文化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局属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xx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xx]61号),补发20xx年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发放方法

绩效工资的构成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标准、考核和发放方式由局属各事业单位确定,并报局审定、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但应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的幅度内。

对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础工资的职级标准执行。

六、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每年有3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

(二)借调出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三)经批准长期病休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七、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与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步实施。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局属各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擅自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各单位的分配办法和年度考核量化分数等情况上报局党组,经研究后对分配办法和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按标准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考核组确定,报局领导组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单位要把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要正确理解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关注各方面的反映和动态,确保单位稳定。

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根据县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舒政办[20xx]51号)的通知精神和《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二、考核机构

局党组按有关考核程序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一)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分配相应职称(职务)所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00%;

(二)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分配相应职称(职务)所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90%;

(三)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分配相应职称(职务)所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80%;

(四)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分配相应职称(职务)所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70%;

(五)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不得参与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工资考核方案 篇5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高校绩效工资管理政策,增加奖励性绩效投入,优化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管理方式,经20xx年4月22日第15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对《辽东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办法》(辽东学院〔20xx〕262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绩效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并根据一个聘期以来的运行情况局部微调,逐步解决岗位津贴不均衡、不充足等问题。

(二)突出和优化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落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导向,合理调整奖励性绩效内容,增量投入,提高奖励性绩效比重。

(三)体现绩效分配二级管理和重心下移,课时津贴和辅导员津贴统一核算到二级单位,落实单位绩效分配与考核自主权力。

二、调整内容

(一)关于课时津贴的调整

1.课时津贴总额根据学校年度内的财务状况进行设定。课时津贴由超工作量津贴、外聘教师津贴和学校新增津贴额度组成。

2.学校以各单位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参考培养方案、专业班级数等)为基础核算课时津贴额度,将课时津贴统一划拨给各单位(包含公共课),各单位自行制定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原定基本教学工作量只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使用,不再作为津贴核定和分配的标准,课时津贴发放标准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3.外聘教师课时津贴纳入课时津贴总额,学校不再另外核定和发放外聘教师津贴。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需要聘用(不得低于各专业类评估的标准)外聘教师,并自行确定课时津贴标准。

4.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年度创收分成资金的30—50%作为附加投入,增加到本部门教师课时津贴总额中统筹分配。

5.课时津贴由课程归属单位核算发放。跨院承担教学任务的,由教学任务归属单位聘用并发放课时津贴。

6.公共选修课课时津贴由教务处统一核算和发放,直接发放到授课教师个人。

(二)关于辅导员津贴调整

1.辅导员津贴总额根据学校年度内的财务状况进行设定。辅导员津贴由专职辅导员津贴和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构成。

2.学校以学院为单位、以学生数为基础统一核算辅导员工作量和辅导员津贴额度,将辅导员津贴统一划拨到学院,由学院统筹发放辅导员津贴。

3.鼓励各学院对学生管理进行改革,可聘任专业教师承担兼职辅导员工作,改革方案报学生处备案。

(三)关于奖励性绩效津贴的调整

1.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年度发放。学校根据各单位绩效结果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档次。机关教辅单位享受学校平均绩效。

2.奖励性绩效津贴由现有的年底绩效+院管基金+保健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新增绩效构成。

(1)年底绩效以在岗教职工当年12月份的国家工资前两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依据核算。

(2)院管基金和保健费按原文件规定的核算原则核算,并统一拨付到二级单位。院管基金用于院内绩效分配调整,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办法。

(3)学校新增绩效额度以教职工一个月校内绩效为依据,以每个人绩效额度核拨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体现绩效导向制订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在本单位实施。

(4)当年在岗退休、调离、死亡人员或新入职人员按实际在岗月数折算奖励性绩效津贴。

(四)关于地方津贴的调整

因历史原因,我校校内绩效工资中一直有“丹东地方津贴”、“在职保留额”和“在职职工余额分配”三个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此三项早已取消,不应再列入工资项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此三项合并为“地方保留津贴”项,固化于校内工资中,不再随本人职务职级变化而调整。

新入职人员按入职时的职务职级、参考原标准确定地方保留津贴额度,并不再随本人职务职级变化而调整。

三、组织管理

(一)学校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管理工作在绩效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

1.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组,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任成员,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工作组负责审批各单位实施细则,核算、划拨绩效工资,以及对绩效工资分配发放争议的仲裁。

2.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各部门成立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任组长。

(二)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具体确定本单位绩效津贴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结合本调整意见精神,参考岗位绩效考核要求做好细则编制工作,统筹好课时津贴、辅导员津贴、奖励性绩效津贴以及各单位创收增加投入等的分配和使用,公平公正实施,发挥出绩效工资奖优奖先、激励引导作用。

2.实施细则实行审批制。实施细则应由单位充分讨论,经单位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组审批。经批准后在本单位组织实施。

(三)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组每年度根据学校绩效工资预算统一核算各项津贴分配额度。

四、附则

(一)科研津贴按照最新的科研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特设博士学位津贴和学校同意补贴的其他特殊岗位津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当年异动人员(在岗退休、调离、死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年底绩效和学校新增绩效额度)已经统一划拨给各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核算和发放;未划拨到各单位的,一般由学校核算并直接发放给本人。

(三)《辽东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办法》(辽东学院〔20xx〕262号)继续执行,办法中与本调整意见矛盾的内容按本调整意见执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中与本调整意见相冲突的按本调整意见执行。

(四)本调整意见由学校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xx年度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