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情况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

工作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现在已结束一个工作要迎接下一个工作了,我们要抓紧时间做工作总结了。工作总结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总结主要是写哪些内容呢?以下由小编收集整理的《经营情况报告》,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经营情况报告 篇1

根据xx工商局要求,我公司认真组织开展广告经营年检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动员,精心安排部署

公司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公司广告经营年检自检自查相关工作。会上,

一是由总经理带领全体参会人员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深刻分析了虚假违法广告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积极参与自检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是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全面负责广告自检自查相关工作;

三是确定了检查范围、检查方法及检查重点。

二、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开展检查

制作、代理、发布,无超范围经营。

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严格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

严格审查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广告形式符合有关规定;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5、按规定及时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制订《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按规定及时报送工商局。

6、及时办理广告执业备案手续。开展经营活动前及时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执业资格备案手续。

三、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并及时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情况自检自查,确保广告经营活动合法有效。

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情况报告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企业在集团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或越权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七条 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超越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或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八条 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九条 企业在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二)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条 企业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

(四)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十一条 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增资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或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并购后未按照有关工作方案原则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承担额外股东义务,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规开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在改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七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报告或证明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九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未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协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为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已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成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直至免责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四)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五)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二)由于市政动迁、国家征用以及承担或履行法定、指定的公益职能或义务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奖金),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若尚有薪酬未发放完毕,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发;仍在企业范围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减;调离原企业范围的,原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职工作单位提出协助追索要求,如相关单位无法协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开展,其中:

(一)造成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的企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二)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损失发生企业负责人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对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董事、监事等人员明确责任追究的要求;

(三)组织开展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以及涉及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督促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 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六)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核查期间,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可视情况对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国资〔2020〕87号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经营情况报告 篇3

近年来,玉屏镇紧紧围绕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大政策扶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在对近年来全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对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现就玉屏镇培育状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以下报告。

一、发展现状

围绕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镇着力培育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三大类新型经营主体,各经营主体正茁壮成长。

养、加及供销服务等众多领域,其中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加工运输仓储业其他行业2个。其中康淋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于20xx年度获县级先进示范社;成员总数200余人,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2倍以上。其缺点是制度不够健全,尚有部份未通过工商注册。

土地流转、雇工等形式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经营面积100余亩,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3倍以上。

养殖业其他2户,户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户均纯收入2.5倍以上。

二、作用和成效

1、加速了土地流转,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土地,农户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加速了土地流转,充分利用了农村的“四荒”,同时也避免了农村土地的撂荒问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全镇800余户,有力构建起“经营主体+农户”的有机衔接的利益共同体和产业链条,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

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发展推进,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现代农业基础不断巩固和优化,实现了提质增效。

,中心村的无公害粮食生产基地,河畔村的珍稀菌类—竹荪的生产。所有的生产和养殖都力求绿色,无公害。

改善手段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着力把农村有经管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化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农村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获得更多增收渠道。通过科技示范、良繁品种、生态精品、农产品加工等建设,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逐步提高科技水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规模化水平偏低,需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全镇农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分布零散,加上丘陵山区的地理条件,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制约了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和土地资产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加之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农村大量土地复种指数不高甚至闲置搁荒。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

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市场和质量的“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全镇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四、加快发展的建议

1、更加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改田改土,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流转是必经之路。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努力实施改田改土,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在引导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过于分散、过于粗放状况。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适宜高县丘陵山区推广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同时,加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推广农业机械。

分级扶持”的要求,设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重点支农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示范社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并鼓励经营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金融部门要创新信贷方式,简化dai款手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同时,通过部分无偿资助、无息、低息专项dai款、dai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懂管理、会经营的农村“能人”队伍。要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对农业科技、农业技术、农业发展、农业管理、农业生态以及法律政策进行系统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农村‘老板’+农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的现代农业生产队伍。同时,要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农村、投身农业,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经营情况报告 篇4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双方商定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承包地概况,承包地面积总计四荒地440公顷。

三、承包年限:

1、280公顷四荒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160公顷荒滩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结束后,土地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可以另行发包。

六、在承包期间内乙方有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要求,如有油田占地费,临时占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永久性占地补偿费归统领村所有。

七、现该四荒地建有土房12间,属于转让范围。甲方在统领村建设砖路4.5公里,从七井子至老统领,该砖路属于转让范围。在承包期内,该砖路使用权及所有权归乙方。路两侧甲方栽的树归乙方。

八、乙方不许破坏原有地貌和附属物,不许弃耕,荒芜及掠夺性经营,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包他人,但转包时必须经村委会和经营管理站同意并盖章后,方可转包。不得在承包地上建造固定建筑,赔偿额度由合同管理部门裁定。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乡农村合同管理站鉴证后,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情况报告 篇5

        2003年12月6日,根据市委农工部领导指示,由市果业协会秘书长徐小萍同志带队,组织**、**、**等县果业协会会员一行五人到闽、粤部份地区对果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学习考察,考察组先后对福建永春县果业发展,柑桔同业公会运作情况;深圳百果园公司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和广东茂名市水果生产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考察。通过听取各地成功的经验介绍和深入基地的实地参观,我们颇受启发、鼓舞和感慨,开阔了视野,增强了信心,坚定了全市果业走规模经营,创建特色,打造品牌,提升效益发展的路子。同时深感我市果业差距大、起点低,要发展国际国内市场强有竞争力的品牌果业,任道而重远。现将考察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情况与经验福建永春县位于福建省东南部,晋江东溪上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0.4℃,年平均降雨量1681.6毫米,全县辖22个乡镇,50余万农业人口,柑桔种植面积达15.3万亩,年产量达30余万吨。其中芦柑面积占95以上,2002年全县芦柑总产量27万吨,实际销售25万吨,产值3.1375亿元。其中外贸出口4.15万吨,创汇1409.6万美元。带动果品包装、果品运输等其它相关行业,年收入3—4亿元。永春芦柑已成为该县最大的农业支柱产业,其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25,芦柑产业占农民人均收入近30。1996年由20多户产销大户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的“永春柑桔同业公会”,内设运销投诉中心、市场信息部、营销部、生产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现会员已增至3500多户,会员拥有柑桔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76以上,产值占85以上。深圳百果园公司是国内首家创办水果专卖连锁经营的企业。公司内设若干个职能部门,拥有二百余员工,有水果专卖直营店6个,年销售额500余万元;加盟店38家,年总销售额4000余万元;有1000吨果品保鲜库,1040㎡的中央配送中心各一个;有多种车辆组成的水果运输车队;有控股、参股的果品公司各一个。在山东、新疆、北京、江西等地建立了果品生产基地25000多亩。茂名市位于广东省的西南部,代管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辖电白县、茂南区和茂港区,全市农业人口455.63万人。2002年底,全市水果面积达436.77万亩,产量180.79万吨,产值80.09亿元,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35。通过对上述两市一县的果业考察发现,他们发展果业的成功经验归纳起来就是:(一)种植规模化。永春县全县人口50余万人,属丘陵山区,山地坡度在25度左右,全县22个乡镇栽植柑桔15.3万亩,其中有四个重点乡镇柑桔面积达到或超过2万亩,如湖洋镇柑桔面积就接近4万亩。永春芦柑无论是种植面积还是产量都位居福建省首位,被农业部命名为“中国芦柑之乡”称号;广东省茂名市455万农业人口,种植果业436万亩,全市人均种果近1亩,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授予“中国最大的水果生产基地”。在江泽民主席亲手种下一棵荔枝树作纪念的高州市招子镇果业基地,我们看到方圆数十公里范围内栽种着连绵不断,一望无际的荔枝树,仿佛将人置身于无边无垠,坦荡无底的荔枝海洋中。(二)果种专一化。在大规模种植果树时注重果树树种专一化,突出果品品牌。在永春15.3万亩果园中,有95面积种植芦柑,他们以芦柑作为永春农业支柱产业,繁荣县域经济;广东省茂名436.71万亩水果面积中,荔枝、龙眼、香蕉、橄榄占90左右,其它水果占10左右,约55.02万亩。该市突出重点在东部发展了荔枝117.22万亩,西部发展了龙眼119.89万亩,中部发展了香蕉54.64万亩,北部发展了橄榄30万亩,南部引种其它水果55.02万亩。形成了区域特色果业品牌;深圳百果园公司根据各地气候特点坚持一地一果发展方针,在山东青岛发展丰水梨4000亩,在山东烟台发展红富士苹果2600亩,山东平阳发展红提葡萄2000亩,山东荷泽发展无籽西瓜2200亩,北京发展新世纪梨1000亩,新疆发展哈密瓜、香梨1500亩,江西安远发展脐橙10000亩,江西南丰发展密桔300亩。(三)生产标准化。搞好标准化生产,使果业产出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的果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增强自身果品的竞争力。所谓标准化,就是将传统的生产经验与现代科技成果相结合,制定出一系列因地制宜简明可行的标准,规范水果生产的全过程和产后的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以提高产量和质量,确保卫生安全,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最大化。茂名市水果生产标准化的作法是把工业的管理模式引入农业,采取龙头企业带动,中介、合作组织推动,经济利益引动的手段,由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按标准提出具体要求,与果农签订产销合同。果农按标准生产,龙头企业按标准收购,以经济利益为扭带,使果农生产操作过程和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