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总结精华9篇

法律培训总结精华9篇。

法律培训总结(篇1)

20xx年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法律援助的培训工作,目标明确,精心组织,计划详实,针对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全年共举办三次培训班,培训人数累计达90人次,12个课时,有效的解决了各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工作终遇到的问题,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素质,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司法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非常重视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每次培训均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为确保培训班取得实效,我们每次培训在都要进行相关的调研,向各县市区了解在工作中存在疑惑及培训的需求,然后根据需求来确定培训的内容,考虑培训的师资人员。从授课地点、培训资料的印制、到后勤服务,每次均制定详实的计划,确保每次培训收到实效。

二、目的明确,效果显著。

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是我们每次培训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我们在20xx年共举办了三次培训班。

4月29日下午,县市区司法局主管副局长和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参加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第一期培训。培训的内容涉及到管理系统的使用、业务数据统计、信息上报、公益金案件申报等。市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生动有趣的教学、现场问答、课后上机操作,单独指导等方式,解决了各地信息登录、统计报表、彩票公益金案件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9月18日,市中心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刑法修订案(八)》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案例进行了培训,由贺榕军主任亲自授课,不但将理论知识传授给学员,还把自己成功的经验毫不保留地传给学员,得到学员的一致肯定。

xx月5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贺榕军对全市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三百名学员介绍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的业务知识及矛盾纠纷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并讲解了部分典型案例,受到了培训学员的欢迎

三、加强指导,多级培训

市中心除本级坚持培训之外,还要求各县市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训,要求至少举行一次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评估范围,在这个要求下,全市12个县市区开展了不同规模的培训。

南岳司于8月18日-19日在拜殿乡拜殿村举办了二天封闭式业务集中学习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吕强律师授课,授课中结合法律条文对南岳区近几年来的一些典型矛盾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通俗易懂,针对性强。参加培训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聚精会神,认真听课,积极讨论,均受益匪浅,达到了预期目的。

3月24日衡东县举行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县局局长、党组书记周叶华、主管副局长赵艳刚、全县24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中心主任向力钢就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如何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作中如何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对待法律援助咨询如何解答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但是在培训中,由于受到经费限制,没有办法提供多媒体会议室,无法现场演示导致教学方式单一,从而影响了培训效果。

我们在培训工作上进行了一些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我们的工作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20xx年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律援助的培训工作,争取加大投入,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做到学前有准备,学中有辅导,学后有心得,效果有考核。进一步完善了考勤签到制度,对考勤签到严格考核奖惩,从而更好的完成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

法律培训总结(篇2)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不断进行法律培训是十分重要的。最近我参加了一次法律培训,收获颇多。在此,我将详细总结这次培训的经验和心得。

这次培训由法律界的知名专家主讲,主题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专家们通过举例、解析法律案例、讨论等方式,将复杂的法律知识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出来。这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合法合规的重要性。

在培训中,我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理论和实践技巧。专家们非常强调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法律是一个非常庞大且复杂的体系,要想在实践中运用自如,就必须掌握其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案例分析,我了解了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交流,征求他们的意见并解释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学习如何与人沟通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培训中,进行了很多角色扮演的活动,通过模拟案例来练习自己的表达能力。这不仅锻炼了的口才,还帮助更好地理解案情和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法庭上,需要判断出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案件的结果。因此,培养批判性思维非常必要。在培训中,专家们通过案例研究和辩论的方式,锻炼了的思考和分析能力。他们教导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运用合适的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这对于提高的法律技能非常有帮助。

在整个培训过程中,我发现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通过专家们的指导,我清楚了自己在法律领域中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我意识到自己需要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实践,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培训中结交了很多同行,在交流中互相学习,分享彼此的心得。这也是我认为这次培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小编认为,这次法律培训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通过专家们的讲解和实践经验分享,我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知识和技巧。这对我的职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将用这些学到的知识和技巧在日常工作中做出更好的贡献,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以及持续学习的必要性。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学习,我将成为一名更优秀的法律职业者。

法律培训总结(篇3)

第一部分

如何正确贯彻和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节 村委会的权利

一、村委会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并于2010年10月28日进行修订。

1、村规民约的制定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箱、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案例]“最牛村规”

最近,网络上流传一份被网友称为“最牛村规”的村归民约。在2014年7月22日,湖北襄阳市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出台的《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该办法为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而10月10日,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督办处罚通报,在全村对严小平、周定福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因为他们办酒席时用了接近40元一瓶的酒和18元一包的烟。

尧治河村是全国范围内小有名气的“土豪村”。按村党委书记孙开林的说法,“我们这个山区的小城工业总产值十几个亿,村民百分百之百住上别墅,50%的家庭有车。”并不存在用不起好烟好酒的问题。尧治河村也不存在很严重的贫富悬殊,据孙开林称,被处罚的两家是村里条件最差的两家,“每年也有十几万的收入”。而且,这个村规也只是限定了在婚丧喜庆事宜上烟酒消费有上限,平时并不限制。

法律分析:从法律上说,以上村规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侵犯了村民合法支配自己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法律并没有授予村委会有罚款的权力,村委会无权擅自设定、行使处罚权。因此,几时该村规出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无效的村规。

2、公共事务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进行公共事务管理。

3、集体财产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案例]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村民怎么办? 2004年2月,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便擅自与某运动休闲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将村集体所有的两千多亩土地租给该公司,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约定租期为60年,年租金70万。土地被占用后,该公司又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建起别墅出售。

[评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案例中的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决议就将及集体土地出租,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村任何一个受侵害的村民,均可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二节 村民会议决议事项

一、村民会议决议事项

1、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处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合同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适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用的适用、分配方案; (7)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方村集体财产;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案例]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议签订的合同无效

2010年9月18日,被告某村村民小组在原承包人钟某(注:实际情况是钟某将承包的土地转由被告何某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到期(合同期限为从1991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止),也未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水田亩发包给被告何某,何某非本村村民;承包时间为30年,即从2011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承包条款为:第一至十年内,每年每亩400元;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内,每年每亩430元;第二十一年至第三十年,每年每亩460元。当原告即本村村民得知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村干部擅自以低价发包、转让给非本集体以外的成员时,村民便派村民代表多次赴镇、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解决。村民认为被村民小组背着原告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转让给被告何某,村民小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34名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何某依法归还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土地承包方案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告村民小组未经召开村民会议便将涉案集体所有的土地违法进行发包和转让,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村民集体的财产权利。本案经法院处理,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土地归还村民。

3、剥夺村民集体财产分配权的决议无效

[案例]曲江区某村有由两姓村民组成,其中罗姓村民占人口70%以上,赖姓村民所占人口不到30%。年底,村里召开全村会议,讨论分配山金问题,其中罗姓村民提出不给赖姓村民分配,赖姓村民不干,双方大吵。最后,罗姓村民要求进行表决,以超过70%的多数票强行通过不给赖姓分配山金的决议。

法律分析:从程序上说,村民小组对本集体的财产进行分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即视为合法有效。因此,该村民小组不给赖姓村民分配山金的决议,从程序上说是合法的。但是,这个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法律规定,集体组织的成员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上述村民小组的决议侵犯了赖姓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是一个无效的决议。对于这类无效决议则么处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1、村民会议的表决方式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但要注意,土地承包方案的表决方式是有特别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的同意。”

2、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过半数同意。

3、村民小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

1、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关系

[案例]2010年年初,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张某按程序被所在小组村民推选为村民小组长。可由于个别村民不同意,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便以此为由将张某的村民小组长职务撤销,任命李某为本村民小组组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主任无权撤销和任命村民小组长。所以村委会主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撤销张某和任命李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是两个层面的自治管理,虽然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特别是在属于村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三大方面(乡规民约制定权、公共事务管理权、集体财产管理权),但两者不是当然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某些方面,村民小组有自身的自治事项,村委会无权干预,如村民小组长的选举权、属于村民小组的财产管理权。

2、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案例]河南省虞城县(花木兰之乡)某村李某2005年5月份被选为村主任,2010年7月份,该村村民赵某想用村里的3块空闲地,可是再次之前,村里已经把地租给了丁某,并签订了合同。后来,乡党委书记吕某让李某把地租给赵某,李某没有答应,因此吕某便以李某工作不力为由将他停职,同时指派村委副主任负责全村工作。

[评析]本案例乡党委书记吕某的行为是对村民民主选举的破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李某是村民依法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乡党委书记也无权撤换或指定村委会主任,所以吕某的行为是错误的。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委会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村委会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案例]村主任和村支书,谁是“一把手”?

在丁香村,张某是村主任,李某是村支书,但是两人不和。张某强调,自己是全村村民选举的,村里的事应该有自己和村委说了算。李某则认为村里的是如果不是支书说了算,党的领导就丧失了。村民对于二人的种种表现看在眼里,但一直弄不明白村主任和村支书到底谁是“一把手”。

[评析]在农村,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谁是“第一把手”,是一个直接影响农村工作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关系,其实正是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要弄清楚这点,首先要看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所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党支部书记是“第一把手”。但承认支部书记是“第一把手”并不是说什么事都是支部书记说了算,支部书记就可以向村委会发号施令、指手画脚。从村民自治的角度讲,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的全民工作,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村党支部不得干预和代办。总之,村支书与村主任分工不同,目标是一致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把村里的事情办好。

第二部分

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陈某是否有权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

[案例]陈某是一家原是陈屋村的村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全家承包了村里6亩的责任田,90年代陈某全家以买户口的方式“农转非”搬到县城生活,靠做一些小生意维生,并将责任田退还给村里,由村里另行发配给其他村民承包。2009年底,陈某又将自己的户口迁回村里,但一家仍在县城生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陈某向村里提出要重新承包其村里的6亩责任田,遭到村民的拒绝。陈某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拿回承包土地?

律师意见:在计划经济年代,跳出农门是所有农民的梦想,除参军、上学、外嫁等方式离开农村以外,还诞生了买城镇户口实现农转非的渠道。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转变,免除农业税、开放农业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农村户口又开始吃香了,从而吸引和导致了部分人口回流,以前是农转非,现在是“非转农”。那么,对这些非转农的人口,是否可以分配土地以及享受农村福利包括分红等,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这些非转农的村民资格。如何认定村民资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村民资格,应当考虑如下几大因素:(1)户口是否在本村;(2)是否在本村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户口只是认定村民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和唯一因素。陈某的户口虽然迁回了陈屋村,但其本人并不在本村生活,仍住在县城,而且自己在县城做生意,也不靠本村的土地为生活保障,其本身非转农的动机就不纯,因此,不能认定其村民资格,村里可以不分配责任田给他。 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回迁户的村民资格是不经过村民大会表决确认其村民资格,如果不确认,则即使户口进来了,也不能当村民对待。所以,回迁户从其户口脱离之日起,即丧失重新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

2、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岭子村未经村民表决同意,擅自与非本村村民张某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的360亩地承包给张某等人,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3000元。后来,张某等人将承包土地转包给一畜牧公司,并由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畜牧公司每年向张某等人支付租金元,每年向村委会支付租金元。后来村民发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未经村民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与张某、畜牧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且承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村民们欲解除上述合同,将土地重新发包,但张某、畜牧公司不愿意接触合同。

本案中,岭子村村委会在未告知村民,未经村民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非本村村民签订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为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村委会与张某、畜牧公司等签订的《土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本案在当地法院立案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岭子村与张某、畜牧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3、被收回的土地能否要回来?

[案例]2012年9月份,从化中州镇和平村村民关某向和平村委会反映,现在其家承包地上耕作的本村农户刘某不肯返还其家承包地,要求村委会做调处工作,取回其家承包地。经调查,1984年9月3日,关某一家分得四份责任田,面积3亩多,关某一直耕作至1999年底,由于子女年幼、家庭困难,1999年底关某与其丈夫到香港务工,留下家翁与两个年幼子女在家,2000年初农村土地开展第二轮延包期间,和平村委会未取得关某一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关门元承包地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刘某现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某认为,第二轮延期时,村委会和自然村未征得关某一家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收回承包地,另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损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而刘某认为,关某家已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里,村委会将该地依法发包,我在承包地上已经耕作了十多年,关某一家一直都没有异议,现该地拟被征收,关某动机不轨。村委会则认为,发包时确已征求关某家翁的意见,但未经过关某一家书面确认放弃承包地,现在关某家翁已死亡,已无法考究当时其真实意思,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村内具有普遍性,应谨慎处理。

法律分析:

1、关某在二轮延包中自动获得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1999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据此,关某原来承包的四份责任田可继续获得30年承包权。

2、村委会收回关某承包地违法。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可收回关某承包地仅限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关某现仍属于本村户籍人口,村委会不得擅自收回关某家承包的土地,除非关某家自愿交回承包地。而认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必须符合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前半年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发包方”的程序性规定,具体操作是承包方在村委会制作的延期承包调查表上签名确认放弃承包。本案关某一家都没有在延期承包调查表上签名确认放弃承包,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关某自愿交回承包地,村委会收回关某家承包地缺乏法律支持。

3、刘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依法应将承包地返还原承包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预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发生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土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和平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强制性规定收回关某承包地,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依法无效,刘某应将承包地返还给关某。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土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 ···”。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国家的政策性规定,村委会应予以执行。

4、农村“代耕”问题 [案例]亩土地引发纠纷 1998年,原姜堰市(姜堰区前身)官庄镇东华村实施土地二轮承包,村民吴长山一家承包了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吴长山去世后,其子吴爱凤外出打工,并将亩地中的亩土地交吴茂荣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5年,江苏省开始免征农业税,并对中低农民给予补贴。同年6月,沈高镇对农户实际耕种田亩数进行核查,以户为单位制作《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以便发放补贴,核查中将上述亩土地登记在吴茂荣名下。2010年11月,吴爱凤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茂荣返还其代为耕种的亩土地。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书面协议,但根据2005年沈高镇《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争议土地已登记在吴茂荣名下。登记时,吴爱凤没有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经营权转让成立并生效,驳回吴爱凤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吴爱凤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此案中,吴茂荣与吴爱凤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过转让对价,故依法不能认定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过转让。经姜堰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抗诉,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吴茂荣返还代耕土地亩给吴爱凤。此案于当年年底执行完毕。

第三部分 农村房屋、宅基地法律问题 第一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法律问题

一、一户一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案例]冯某与卢某都是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的村民,在未经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卢某私自把面积约333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冯某永久使用,后因卢某迟迟不交房屋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法院审查后认为,冯某购地的行为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故认定两者间的合同无效,卢某还购地款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孳息给原告。

二、除村民外,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规定,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申请宅基地。

三、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根据立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适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所以,涉及宅基地买卖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案例]李某是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二村村民,七十年代村里分给他一处宅基地,约150平方米,临江,起平房三间;2000年,李某以家庭人口多为由,又从村里获得一处宅基地,起楼并全家迁入新居。老屋由于年久失修坍塌,但宅基地证仍登记在李某名下。2009年4月,江某与李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老屋的宅基地转让给江某。江某系番禺市桥人,城镇户口。江某买下该处宅基地后,在上面兴建了一栋四层楼的住宅。2013年,广州市整治珠江两岸河堤,征收江某的住宅,补偿价位320万元。李某提出该宅基地是他的,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征收补偿款归他所有。江某不同意,认为宅基地已经转让给他,房屋也是他出资修建的,征收补偿款应全部归他所有。双方为此诉诸法院。法院追加黄阁镇二村村委会为第三人。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本案中,江某并非宅基地集体所有人黄阁镇二村村民,不具有受让李某宅基地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但江某实际已在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政府征收补偿不仅包含征地价款,还包含地上建筑物即房屋的补偿款,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

一、房屋的补偿款归江某所有;

二、宅基地的补偿款归黄阁镇二村集体所有;

三、李某退还江某15万元宅基地转让款。

四、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村民,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问题

该买卖行为有效。只有宅基地上有房屋并且转让的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才能够一并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非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碎纸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鉴于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简而言之,宅基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并且转让的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可以转让;否则不能转让。

五、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实践中,依据“地随房转走,房地一体”的原则,不管是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即使是同村村民将房屋进行抵押,也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2012年6月,李某以办事急用钱为由,向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李某以其在农村宅基地所建造的房屋为抵押,2013年6月约定还款到期,李某无力偿还10万元债务,现银行欲实现其抵押权,以获得清偿。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抵押合同无效。因为以房屋抵押时 ,不能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剥离,而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是《担保法》明文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之一,因此该抵押合同无效。

六、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到农村购买房?

可以购买房子,但是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申请土地使用证。例如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一栋。陈某购买了房屋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4号)明确指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筑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可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同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八、宅基地使用权的投资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不能用于投资建厂等非农业建设,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案例]2010年3月18日,颜某与刘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颜某将承租刘某的部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厂房及其办公室建设。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因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九、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房屋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无权继承。

司法实践中,如果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时,一般为了集体的利益都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对于房屋所有人应给予对价补偿。对于继承人有多个的,一般让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其他人作价补偿。

[案例]王某以一户四人(王某的妻子、大儿子、小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来小儿子因工作户口迁到城里。王某死后,小儿子要求对宅基地当的房屋进行继承,大儿子不肯,遂对簿公堂。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具有继承权,但是由于“地随房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只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原因,进过双方协调判令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对小儿子应得的那份遗产继承作价现金补偿。

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争议按照什么程序解决问题

1、纠纷产生→协商→双方当事人共同消除分歧

2、纠纷产生→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3、纠纷产生→裁决→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方法,权属纠纷并经该程序。

4、纠纷产生→诉讼→典型的攻略救济形式,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手段。 十

一、小产权房问题

1、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1)没有产权证,一旦国家征地或集体要求收回房产,或因为政府规划要拆除小产权房,购房人权益都会受损。

(2)由于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是不能适用的。

(3)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买卖双方承担无效合同导致的责任。

(4)由于小产权房不用备案,不在政府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在使用过程产生的质量、设施维护等问题的救济途经有限。 【案例】小产权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张某和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小产权房卖给单某,价款元。因房屋所占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屋因征地被划入拆迁范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单某退还房屋,单某反诉要求信赖利益。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协议无效。单某应把房屋还给张某。由于单某与张某均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全家张某赔偿单某30万元。

第四部分 农村家事法律纠纷 第一节 关于离婚法律纠纷

一、关于离婚法律纠纷

(一)协议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

1、条件:自愿;就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效力: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终止。

(二)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基本案情:陈某与杜某经亲戚介绍相识,在相识不到1年的时间内,两人便迅速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陈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发觉各自在性格、生活习惯、待人处事等各个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双方经常因为琐事而发生争吵。陈某由于无法忍受杜某经常无理取闹的行为,于2012年搬回他父母家住,陈杜二人开始分居。2013年,陈某因为与杜某协商离婚不成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虽然陈某与杜某于2012年开始分居,但截止至2013年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与杜某实际分居时间不满一年,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一方请求李慧,另一方缺乏离婚的意愿,且无充足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判决不准予陈某与杜某离婚。 【案例】患有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基本案情:罗某(男)与王某(女)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人身,并于2013年1月7日在某市新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罗某与王某未生育有子女。2013年6月份,罗某精神病发左,经医生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罗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花费医疗费用7892元。之后,罗某被送到新城区的精神人休养所,至今仍在休养所治疗中。2014年1月,王某以罗某患有精神病而且久治不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四)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力,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育费

(1)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法律培训总结(篇4)

8月22日——8月26日,我在教师进修学校参加了光泽县首期小学村级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期间认真聆听了黄国才、黄英琳、黄淙滨、官红梅等老师的讲授,受益匪浅,感受颇深,反思

一、加强了学习

以前培训也较多,对新课改也有一定的认识,但通过这次培训,我才发现自己的认识不系统、不全面。特别是黄国才老师的《小学教师做研究写论文与专业成长》《在教学实践中改进教学,在改进教学中提升境界》、黄英琳老师的《农村小学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思考与策略》,黄淙滨老师的《幸福人教幸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加强了学习,学到了知识。

我特别喜欢黄淙滨老师关于幸福的言论:早上想上班,晚上想回家,一定的活动是生理幸福的必要。是啊,学会面带微笑才能享受生活,懂得播种快乐才能收获幸福。我想,我会在今天的工作中享受着教育的幸福,把一堂课精彩地演绎,把每一句话精心地锻造,把校园变成追求卓越的教育梦工地。,你的那一杯杯清凉的水滋润着我的心房;你的那一丝丝微笑让我懂得了享受教育的快乐幸福,你的那一一句亲切的话语为我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如果让我给你评个级,我会毫不犹豫地写上“优”。

实验小学林遐老师的《走进学生的心灵》让我学到了许多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法。

(1)把孩子的学习以外的事放在心上。

(2)赏识学生是良方。

(3)讲究批评的方式。

李坊中小的曾立军老师让我明白了片断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教学方法。

二、找到了差距

培训其实是一个反思、进步的过程,与授课老师所讲的标准、与优秀老师、与教学大师相比,自身不足很明显。今后只有快马加鞭,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才能不虚此次培训。

三、解决了一些不惑

当老师的确有些问题总解决不好,我也一样,如新理念的实施,怎样减轻压力,当好老师等问题也让我困惑不解,这次培训使我在这些方面有了一些新认识,解决了很多疑惑。

华美英教师谈到在古诗“初闻涕泪满衣裳”教学中,“裳”的读音为“cháng”,而我们日常教学中却读成了轻声,听了这堂课后我受益匪浅。

四、作了反思

法律培训总结(篇5)

一、目标任务

继续加强经常性教育,对广大基层党员进行全员培训,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度化、常态化,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强化改革意识、尊崇法治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增强全县党员队伍和各级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二、培训内容

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重点学习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中央、省、州组织-部长会议,全县组织工作会会议精神,党内重要法规,宪法法律,深入开展党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强化忧党兴党、倍尽职守的政治责任,充分发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开展党务工作、乡村振兴、村务管理、创业就业技能等业务性培训,不断提升党员业务素质。持续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功经验,引导党员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树立_员良好形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想信念教育与能力建设贯穿始终。把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作为教育培训第一要务,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引导党员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提升业务能力。

(二)坚持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教育统筹协调。把集中培训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重要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各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传统教育与多媒体平台学习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除传统的线下教育培训外,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具体任务

培训内容: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中央、省、州组织部长会议,全县组织工作会会议精神,理想信念、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改革开放“四项教育”,总结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功经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党自我革命。二是党性修养锻炼。加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_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国_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_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三是业务能力提升。围绕《中国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县加强村党支部书记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组织开展基层党建业务知识、乡村振兴、村级财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全域旅游发展的集中学习。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工作方法,明确基本职责任务,全面掌握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群众工作及群众工作方法,开展党员发展、党员规范管理等基层党务业务知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基层受训人员的党建业务能力。四是基层治理。学习创新社会治理和法律保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水平等内容。五是应急知识。学习应急管理法制法规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及四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案例分析,学习关于肺炎疫情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疫情防控政策解读和疫情防控知识等内容。

培训方式:一是集中培训。镇级举办1期培训班,综合运用课堂讲授、现场观摩、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和分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撰写培训心得体会,确保受训人员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二是常态学习。严格执行党建“月例会”制度,定期组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交流;落实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一对多”帮带措施,不断提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能力素质。

完成时限:2020年4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

(二)村级后备力量暨农民工致富带头人培训

培训对象:村级后备力量和农民工致富带头人全覆盖。

培训内容: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学习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理想信念、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改革开放“四项教育”,总结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功经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党自我革命。二是党性修养锻炼。加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_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将理想信念教育贯穿村后备干部和致富带头人教育培训始终,把纪律条例学习、正反警示教育相结合,践行“三严三实”,净化思想灵魂,守住党规党纪底线,自觉规范言行。三是业务能力提升。组织开展基层党建业务知识、依法治理、全域旅游发展、乡村振兴、产业结构优化等教学课程的集中学习;强化科技文化素质和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按照内容精而管用的原则,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组织分组讨论如何当好农村致富带头人、如何优化产业结构等问题,集思广益,共享致富经验,全面提升示范带动作用。

培训方式:以集中培训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撰写培训心得体会。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班子成员、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三)驻村工作队员培训

培训对象: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员(含第一书记)。

培训内容:一是农村扶贫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解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州县各级重要会议精神、乡村振兴战略等。二是基层党建业务知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建基本业务知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_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廉洁自律准则》《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国_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_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等党纪法规。三是产业和集体经济发展。学习农村产业体系的建设、发展和相关政策规定,“互联网+电商”扶贫模式、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文化与生态旅游等内容。四是基层治理。学习创新社会治理和法律保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水平,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途径。五是应急知识。学习应急管理法制法规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及四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案例分析,学习关于肺炎疫情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疫情防控政策解读和疫情防控知识等内容。

培训方式:举办以课堂辅导、现场教学、互动交流等方式相结合,对全镇18名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6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

(四)农村(城镇)党员培训

培训对象:全村(社区)支部党员。

培训内容:一是政策时事。党的基本知识,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乡村振兴战略,中央、省委民族宗教政策等,总结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功经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党自我革命。二是法律法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农村基层治理法律制度,农业基本法律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廉洁自律准则》《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等。三是技术技能。农业生产种养殖技术,农村新兴产业技术,农业工程技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技能,脱贫致富经验案例等。四是文明新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农村移风易俗“十反对”,农村乡风文明“十倡导”,理想信念、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改革开放“四项教育”,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等。

培训方式: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对农村(社区)党员全覆盖培训。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农民夜校、远程教育站点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各夜校、远教站点开展培训全年不少于24次。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各各支部书记

(五)入党积极分子、_员和流动党员培训

培训对象:本年度发展的所有入党积极分子、_员,流动党员。

培训内容: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学习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总结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功经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党自我革命。二是法律法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廉洁自律准则》《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等党纪法规。三是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性质和党的宗旨,党的指导思想和党的纲领,党的群众路线和优良作风,党员标准和权利义务等。

培训方式:举办示范培训班1期。对所有当年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的_员进行全覆盖培训。严格执行县《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八条意见”》,灵活多样对流动党员进行全覆盖培训。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

(六)其他领域党员培训

培训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员。

培训内容:一是政策时事。党的基本知识,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总结运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功经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党自我革命。二是法律法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_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廉洁自律准则》《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国_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_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等党纪法规。三是业务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帮助党员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培训方式:举办示范培训班1期。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举办集中培训班不得少于2期,对所有党员进行全覆盖培训。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

(七)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农村党员、农民工党员、城镇失业职工党员和退役军人党员。

培训内容:重点培训技术技能,包括农业生产种养殖技术、农村新兴产业技术、农业工程技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技能、脱贫致富经验案例等。

培训方式:结合“两联一进”“不忘初心·干群连心”入户走访,利用农民夜校、农村远程教育站点、“农民工返乡季”,对全镇农村党员、农民工党员、城镇失业职工党员和退役军人党员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培训。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镇党委

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镇党委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详细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表,并做好培训记录、资料印制、考勤管理、材料归档等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镇党委书记要落实抓党员日常教育工作的直接责任,结合民主评议、“”等,组织党员述学评学。

(二)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党员活动室、党群服务中心、远程教育站点、学习强国平台等开展党员日常教育培训。深入分析党员队伍实际状况和党员需求,把党员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积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新手段、新方法,提高教育培训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三)加强学风建设。镇党委要认真落实_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教育培训表面化、程式化、庸俗化,防止学用脱节、空洞说教,防止不分层次对象“一刀切”“一锅煮”,防止重复培训、长期不训。党员要端正学习态度,严守培训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法律培训总结(篇6)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是什么?

为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

(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

2、请详细解释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答题要点: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当适用于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载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支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述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多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行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地点;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题要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简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答题要点: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下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的距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8)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

(1)消防规划;

(2)安全位置;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燃气用具的管理;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答题要点:

(1)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分别做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施工许可;

(3)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法律培训总结(篇7)

为期五天的《法律事务》短期培训班圆满结束了,作为本期培训班学员中的一员,首先要感谢公司领导给我们创造了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感谢参与授课的集团公司领导及国资局律师对我们的精心教导。整个培训是在理论知识与真实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下进行的,因此使我们这些专业、学历、年龄处在不同段的学员,对授课老师所教授的知识都能比较轻松的理解,印象也比较深刻。

总结几天来的学习,收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集团公司领导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让我们了解到了,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战略方针、战略布局和战略步骤等企业内部改革情况。在思想上,使我们对集团公司的“产权合理、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国际化大企业集团”战略定位,充满信心、深信不移。

二、通过两位律师对《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讲解,使我认识到国企改革涉及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最终完成离不开法律制度化,离不开法律这一稳定的、高效的手段,为国企改革提供实体和程序的法律保障。并让我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性、改制企业的改制模式和股权设置,及改制中存在的人员安置、企业在资产处置等方面问题有了深刻印象。其中两位律师对《合同法》及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相关知识的讲解,对我们经常签订、参与评审合同的同志来说,更是受益匪浅。通过与其讲解内容对照,发现我们平时所签合同中个别条款的约定存在分歧。如处理纠纷的方式,我们平时要求出现纠纷时选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律师不赞同,理由是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一次性解决问题,且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如果参与仲裁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后果将很难挽回;而法院是两审终审,一次不行还可以上诉。两位律师的讲解风趣易懂,使人听后印象深刻。为把其中实用的讲课内容,传达给本单位其他未参加听课的同志,我专门将授课课件用盘考入本单位电脑。

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陈主任讲解的《企业纠纷处理》、《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让我们明白了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了解了企业管理中除合同管理风险之外,其他如知识产权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深入学习此方面的知识,打下了基础。总之,通过本次培训学习,让我对所学法律事务知识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平时所用到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指导我走出了许多合同签订中的误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标尺,严格把好合同评审关,尽自己所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法律培训总结(篇8)

近年来,各行各业对法律合规意识的重视越发显著,作为商会成员,我们也不例外。为了提高商会成员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我们特邀了资深律师进行了一次法律培训,现在我将对此次培训进行总结。

这次法律培训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商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风险管理等。通过讲解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律师们生动地呈现了这些内容,使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了商会在法律上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非法律背景的商会成员来说,这次培训不仅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还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素养。

律师们在培训中也提到了一些具体的应对措施,比如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如何处理法律纠纷等。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对商会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规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确保商会的合法权益。

这次法律培训也为商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可以和其他成员共同探讨法律问题,分享经验和见解。通过交流,我们不仅增进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加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这次法律培训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将积极应用所学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确保商会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希望未来还能有更多这样的培训机会,让我们不断提升自己,在法律领域保持敏锐的嗅觉,时刻为商会的长远发展着想。感谢律师们的精彩讲解,也感谢商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商会在法律履行方面更上一层楼。

法律培训总结(篇9)

学习了这些法律后,我也反思了教书以来所看到的现象:

现在的学生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好多学生都是家里宠着的,来到学校后,要不作业不认真完成甚至不做,要不就上课爱怎么玩就怎么玩,课后表现也不怎么好,因为总是不谦让怎么引导教育,他也无济于事,和家长交流下,家长也不怎么管,身为班主任和老师都很痛疼,教育法规定不能体罚学生,也不能变相体罚,也就是不能罚抄作业,不能罚站着上课,不能还能怎么办呢?

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教师在学生心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德。 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小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比较薄弱,特别是低年级的学生,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学生继续发展,让学生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