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通知(收藏十五篇)

审核通知(收藏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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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知 篇1

DL04-

内部审核通知单

编号:

篇四:内审通知书(空白)

桂林乳胶厂

内部审计通知书

桂乳内审字[2013]第XXX号

内部审计承诺书

我们已按审计组的`要求,提供了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们向审计组提交的单位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的,公允(或真实、完整)的反映了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或财务收支)情况。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财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通知 篇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安排一名视力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者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缴纳数额和期限,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核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由市级财政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残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施行日起,1994年9月24日颁布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昆政发〔1994〕80号)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 篇3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标准

1.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2.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5.GB/T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6.GB/T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7.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8.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审核通知 篇4

商办秩函[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分解审核清理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以下简称《旬报表》)。现印发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自查表》,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自查表》与《申请书》一同提交当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查表》和《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审核人须对照《审核表》项目逐一审核,确认每一项是否符合条件标准,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地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企业重新自查并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核主要从省级设置规划角度提出意见。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家(个别地区除外)。抽查人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现场抽查发现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要及时纠正,并要求该地(市)重新开展审核清理工作。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工作结束后,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全套档案材料(包括省地县三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复印寄送商务部。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要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布。县(区)级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全套档案材料复印后寄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自查表》、《申请书》、《审核表》见附件(电子版可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各地应严格按照该样本 印刷或复印使用,不得对其进行改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审核清理工作时限完成相关材料的填写上报,不得漏报、漏查、漏审。凡上报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七、各地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和本省有关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申请书》、《自查表》和《审核表》设计制作《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换证申请书》、《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和《小型屠宰场点资格审核表》,并按《通知》要求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型屠宰场点的做法。

八、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旬报表》(可另附详细文字材料),并于每月2日、12日和22日报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核通知 篇5

吉林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公告

导语:2016年度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在我省参考的预合格考生需进行网上资格审核,以下是详细内容。

吉林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

按照国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我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实行网上资格审核,有关事项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和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为:jlsrskszx。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资格审核范围

2016年度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在我省参考的预合格考生需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名单见附件1。

二、网上资格审核办法及时间

预合格考生登录吉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在便捷通道区域点击“考后资格审核” 栏目,进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考后网上审核系统,按照有关要求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主要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

预合格考生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系统,用户名为预合格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密码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登录后请尽快点击“密码修改”栏目修改密码,如因密码被盗或篡改而影响资格审核的,责任自负。

(二)信息填报及上传资格审核材料

进入系统后按照操作提示填报有关信息。预合格考生要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填报信息不全、材料被退回或者有误的将不能通过网上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请随时密切关注考后审核系统考试机构给出的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上传材料时间:3月20日至4月10日14时(4月2日至4日休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考试成绩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预合格考生按照规定时限上传网上资格审核所需的毕业证扫描件等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确保上传材料图像清晰、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一旦提交将不可修改,信息及相关材料提交后等待审核。审核机构对预合格考生网上上传材料有异议的,考生必须在审核时间内积极配合到审核机构现场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三)查看审核结果及申请复议

审核结果的查看时间:4月11日至12日16时,具体查询办法为登录考后网上资格审核系统查询审核状态。预合格考生对资格审核不通过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复议,复议提出方式为电话申请,联系方式见附件3,复议截止时间4月12日16时。

(四)通过人员公示及证书领取

复议工作结束后,省人事考试网将公示通过考后网上资格审核人员名单。证书领取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领取证书时须提供合格考生网上上传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原件审后退回),《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样式见附件4)原件上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留存备案。证书发放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消息。

三、有关事项

(一)预合格考生请仔细阅读理解考试报考条件,上传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有关材料扫描件要清楚,格式为JPG,大小为200K以内。《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预合格考生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申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预合格人员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称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审核把关。一经核实伪造学历、证明等情况,报考单位及考生分别列入省考试中心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名单”,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取得资格的不予注册,涉及单位列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对象。

(三)报考资格审核以报考文件规定为准,对提供虚假证明、证书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一经核实,考试机构有权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卫生医疗机构申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是药学技术人员,其药学专业从业经历要符合报考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其他医、护、技专业人员不得报考执业药师。

(五)预合格考生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加以文字说明。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3月17日

审核通知 篇6

目前,我委2016年度招录公务员面试名单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根据国家2016年度公务员招考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1、请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详见附件1)于2016年1月28日17:00前,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hwgwyc@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邮件标题格式为“考生×××确认参加黄委×××××职位面试”,如“考生张三确认参加黄委新乡河务局财务科财务管理职位面试”;

邮件正文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手机或固定电话等信息,联系电话与考生报名时的联系电话不一致的须注明。

2、考生如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应于2016年1月28日17:00前电话联系我单位,并将《放弃面试声明书》(样本见附件2)等书面材料扫描为JPG电子版,发送邮件至邮箱hwgwyc@。

二、资格复审材料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要求贴好照片(与报考时照片一致),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大专及以上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大专及以上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5、职位要求的外语、计算机等级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职位无特殊要求可不必提供。

6、除以上材料外,考生按照身份不同,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需提供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代替。

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工作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待业人员,需提供待业证明或未就业证明(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需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三、邮寄材料有关要求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1月28日前(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将以上材料寄出,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不予接收。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委人事劳动局公务员处收,邮编450003。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面试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如无另行通知说明已收到。

联系电话:0371-66020761、66021861。

四、注意事项

1、考生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主要信息不实或虚假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面试时请考生携带以上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复核。

3、我委2016年度招录公务员面试考试时间初步确定在2016年2月25日至27日之间,面试地点初步确定在河南省郑州市。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2016年2月15日前后发布的面试公告为准。请参加面试的考生近期务必保持手机和电话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及时告知。

点击下载>>>

1、面试确认名单.xls

2、放弃面试声明书.doc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审核通知 篇7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通知 篇8

2017年孝感执业医师现场审核时间地点公告

导语;下面是关于2017年孝感执业医师考试现场审核时间地点通知,希望报考了相关地区执业医师考试的人员认真查看下面内容,并在3月9号前前往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有关医学院校、中央和省属在孝医疗卫生单位:

因委工作安排,从2017年起医师资格考试等考务相关工作移交市医学考试办公室。为做好我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过渡性移交工作,根据考区《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医考发[2017]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中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执行文件:《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医考发[2017]4号)。

二、报名范围:

1.试用期在我市所辖区医疗机构可以报名。外市所辖医疗机构不能在我市报名。

2.孝感市城区东南医院、仁爱医院、奥视眼科医院三家民营医疗机构在市直点进行确认和审核。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含诊所)在孝南区卫生计生局受理和审核。

三、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1.现场确认时间:3月2日—3月9日 (周六、周日不受理)。

2.县(市、区)现场确认地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其中:各县(市、区)需3月9日前完成所辖医疗机构报考人员的现场初审工作。

3.市直现场确认地点: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由单位集中到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现场确认(城站路75号原市卫生局办公楼608室)。

四、审核时间安排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医师资格考试部门集中送审时间安排如下:

(1)3月10日上午:孝南、云梦、安陆、孝昌。

(2)3月10日下午:汉川、大悟、应城。

2.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送审时间(可提前,不可推后):

(1)3月3日上午:湖北航天医院

(2)3月3日下午:市中心医院

(3)3月6日上午:市康复医院(市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中心)

(4)3月6日下午:市惠济医院

(5)3月7日上午:市妇幼保健院

(6)3月7日下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3月8日上午:东南医院、仁爱医院、奥视眼科医院

(8)3月8日下午: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惠民医院

五、报名点需提交到考点的材料:

(1)考生签字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考生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以A4纸复印);

(4)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以A4纸复印);

(5)网上注册库中与实际信息不符的要提交注册证明原件;

(6)参加短线医学专业加试考生提供的《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该加试只限院前急救和儿科专业。注:院前急救:必须是院前阶段的急救岗位才行,目前院外院内急救未分开的地区不享受这项加试政策。院前急救指的是已经在岗工作,仅指120,不包括医院急救科。儿科专业:只能是符合报考临床执业医师要求的儿科试用考生,或在儿科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方能参加加试专业考试。全科和乡镇卫生院内科试用或工作的考生不享受加试政策)。

六、其它事宜:

1.现场确认阶段,不允许进行补报工作。

2.各县(市、区)报名点在报名及资格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或市医学考试办公室联系。

审核通知 篇9

2017年玉林市选调生面试审核公告(含名单)

为做好2017年度考试录用选调生面试资格审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考试录用选调生公告》的要求,面试入围人选需提供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面试入围人选的确定

根据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和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总分+少数民族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雷涛等179名考生为面试入围人选(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二、报送资格审查材料的时间、方式

(一)报送时间:2017年5月17日至26日(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报送材料内容及方式

请面试入围的考生按公告要求,通过传真、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给面试资格审查单位(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附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2017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登记表(补充个人简历、社会关系等内容,并亲笔签名)、户口簿(报考有户籍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个人有关情况鉴定表》(不含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考察前提供。考察前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此外,报考定向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面试入围人选,均需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证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的,还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未入围考生不需要提供材料。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

凡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出现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逾期不报送资格审查材料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四、其他

本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已进入第一批面试入围人选名单的报考人员,不能参加第二批职位的报名。

面试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775-2806803

传真号码:0775-2806591

面试资格审查材料邮寄(直送)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大道1号城东办公大楼4C06室(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邮编:537000

附件:点击下载

1.玉林市2017年考试录用选调生面试入围人选名单

2.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模版)

3.服务基层项目证明(模版)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模版)

5.个人有关情况鉴定表

审核通知 篇10

第一条根据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具有湛江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本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驻湛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实际缺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不及时报送在职职工人数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人事、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字计算其应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交的,每天按其应缴金额5‰计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根据本市实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办法:

(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办法,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即在20日内将应缴款额直接汇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逾期不缴或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和单位经费非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按实际缺额比例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交纳。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单位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年审时,凭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办理年审。

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又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后方可予以年审。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湛江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 篇11

最近,各大平台大力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其中包括搬运工这一群体。在这一背景下,搬运工审核通知成为了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搬运工是指在视频、文本等领域,基于一定的主题或者特定的共同点,收集、整理、翻译、转载、分享相关资源的人。他们在网络上的传播,为一些内容创作者带来更多的流量和曝光度,但搬运工的作作为传播者,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侵犯版权、低质量的翻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等问题。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和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容创作者开始重视版权保护。这也导致许多搬运工在上传的视频中,存在大量侵权的行为,导致其视频遭到删除,遭到平台的封禁和处罚。

为了减少搬运工的侵权行为,各大平台开始实施审核制度。搬运工需要根据平台规定,完成各种审核的任务。这些审核任务主要包括文本审核和视频审核两大类,其中包括视频质量、内容合法性、主题相关性等等因素。

文本审核主要针对新闻网站、博客、以及各类论坛。搬运工需要根据规定,在转载时注明原出处,并且符合平台的相关规定,才能够通过审核。

视频审核则主要针对视频网站,在搬运工上传视频时,需要注意质量、版权、内容等方面,确保视频不会侵犯版权,且符合平台的审核标准。

通过这一审核机制,可以减少搬运工的侵权行为,并且促进内容生态的质量提升。另外,这一机制也可以提高搬运工的综合素质,并且有利于其将来的影响力提升。

当然,审核机制的完善是需要内容创作者、平台以及搬运工的共同努力的。只有当这三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网络内容生态健康有序的发展。

审核通知 篇12

2015宿州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审核的通知

各位考生:

此次二级建造师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是2015年1月20日至23日、26日和27日,请依据报名表上的.照片审核通过时间参与现场资格审核。1月6日通过照片审核的考生请于1月20日参加现场资格审核;1月7日通过照片审核的请于1月21日参加审核;1月8、9日通过照片审核的请于1月22日参加审核;1月10、11、12日通过照片审核的请于1月23日参加审核;1月13、14、15日通过照片审核的请于1月26日参加审核;1月16、17、18、19日通过照片审核的请于1月27日参加审核。

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审核通知 篇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xx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在制度层面着力破解“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少”“管得不好怎么办”等现实问题,最大限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三、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审批审核流程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市县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和预审职责,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分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按照固体废物领域行政审批下放权限和审批内容,做好审批审核下放衔接管理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本区域内审批审核工作,明确“放、接、管、服务”各个环节重点,实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试点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公开本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服务承诺,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受理办理和审批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快地方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层面的对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管理规范、服务快捷,便于监督、安全可靠”的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执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制度,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职责,保障工作经费。针对各级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所负责的技术审核工作,全面梳理审批审核技术支撑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重点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以其部门背景在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市场获得不当利益。通过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部门的能力建设。承担审核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水平,强化对专家队伍的管理。

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能,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推动“审管分离”,解决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弱的问题,在一些重点的、容易出问题的地区,应先行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各地全面整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进口废物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和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监管等事项的企业档案资料,建立并动态更新“一企一档”信息库,实现固体废物领域审核审批与其他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等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加快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电子实时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多部门、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依法查处的涉及各类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违法案件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联合多部门对违法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约束与惩戒。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工作中,应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xx〕110号)要求,积极推进第三方审核机制。审核工作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要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管理,协助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假骗补行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发挥基金政策的环保效益。在日常监管和审核工作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仿制废电器等涉假骗补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我部和财政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针对20xx年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排查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逐一销号。切实加强固体废物行政管理人员力量,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注重与规财、环评、环监、总量、监测、应急等部门的工作结合,明确职能,形成合力。加强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上级监督、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充实到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固体废物管理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轮岗交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固体废物管理的领导,原则上应同时分管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以保障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核相协调。

九、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两个责任”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强化主要领导对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要主动加强调研,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加强纪律约束和廉政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堵塞制度漏洞,着力形成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机制。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要求,加强对固体废物领域腐败案件多发地区和廉政制度薄弱地区的指导和督促,抓住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针对固体废物管理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绘制廉政风险流程图,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廉政防控措施。严查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审批执法行为,严肃追责,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效防范失职渎职风险。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以及完成时限。整改方案请于20xx年6月底前上报我部。

审核通知 篇14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 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 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 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 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 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 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 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 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 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 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 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 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 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审核通知 篇15

据外汇局9月28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