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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集4篇)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集4篇)。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员工而制定的准则,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考虑员工的需求和权益。规章制度是确保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它指导着我们的日常工作。经过细心分类,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您整理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但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请不要将其作为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篇1】

解雇,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关系该员工的就业,而失业可能对员工的生存造成影响,也与《劳动合同法》稳定劳动关系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法律对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的12个败诉节点对一一阐述。

败诉节点1:缺乏规章制度

司法实务,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太任性,根本就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员工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如此任性,败诉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规定,如果员工的某行为严重违反起码的劳动纪律,例如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10次以上等,尽管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该员工。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2、单位规章没有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如果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没有向职工本人依法告知,则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3、规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解雇员工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则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4、规章制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过来,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则该规章制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5、规章规定显失公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规定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条款也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

败诉节点6、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或不能足以证明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7、解除依据适用错误。

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解雇的规章制度必须和员工的行为严格对应,否则,就是适用规章制度错误,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8、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不清。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一个季度累计迟到10次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如果规定“员工连续多次迟到或多次旷工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不明确、无可操作性,适用时仍然会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白白地将界定权丢给了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加大了诉讼风险。

败诉节点9、未能依法有效送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送达员工,否则,则表示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让员工知道,相应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还没有解除。

败诉节点10、未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败诉节点11、规章制度相互冲突。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此时,如果员工要求适用对其有利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败诉节点12、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有利,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有权要求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使公司经营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大家能依照同一个标准为公司服务,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xx国际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原则

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充分保护投资方及全体员工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前瞻性、应变性、易行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与公司现行规定、公告、标准作业规定有相抵触时,依公司最新公布的办法或公告、标准作业规定执行。

第四条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或“制度”)是指公司有关部门针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体员工制定的、经公司总经理、行政人事部等制度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处理的规范总称;是企业制定的要求下属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制度涉及的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各项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和管理,热爱本职工作,相互合作,尽职尽责服从公司指示,维护公司秩序,为求公司的不断发展各尽所能。

第五条制订、修订与生效

一、规章制度的起草,须征求有关负责人、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制度,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照各部门权责关系,以公司总体利益优先为原则,作相应调整。

二、起草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三、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的次日起发生效力,所替代的旧制度同时相应废止。

四、因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或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因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调整等因素应变更内容的等,应予以修订。修订与生效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招聘

一、公司招聘不分种族、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员工不因国籍、民族、籍贯、性别、语言、宗教信仰、资历不同而影响其雇佣、培训、酬报和提升。

二、所有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如工资、学历、证书等证明文件(外国人应具备条件为: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历2年以上的;③无犯罪记录;④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籍旅行证件;⑤临时居住登记单)

三、招聘员工需通过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体检合格。

四、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录用:

1.有参加不良帮派、酗酒、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之违法行为

2.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M.HC179.cOm 一起合同网)

3.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就业协议,不能在本公司服务者

4.违反国家法律,以及承担治安处罚、刑罚等责任的

5.有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从业经历及其他虚假情报的

6.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7.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8.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9.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行政人事部每年年初制定出当年度用人计划和薪资预算汇总至总经理批准。

六、用人需求部门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增加长期或临时岗位人员,应首先由用人部门详细填写《招聘申请表》,提出用人申请及要求,送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收到审批后的《招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八种招聘渠道同时招募所需人才:

1.公司内部招聘;

2.公司内部员工介绍;

3.查询公司简历库;

4.在各类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

5.通过猎头公司寻找优秀人才(主管级以上人员);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篇3】

章制度的含义原来是十分宽泛的,但当它与用人单位相联系时,则是一个专门的劳动法律术语。它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虽然劳动法有此规定,但从现实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则日益成为影响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立法背景剖析1、法律缺陷。早在1954年,我国法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1954年,政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该纲要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该规定已经失效。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直至今日,这两个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但是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更何况,这两个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 的全体职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律,共有三个条文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该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法第25条第(二)项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该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三个条文明确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规范了用人单位违法履行此项义务或行使该项权利的法律后果。接着,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87条,明确了《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过于原则化,抽象化。而且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效力等均未涉及,这给实践操作带来弹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甚至给某些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1997年,劳动部颁发了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它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七项内容,而且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予以备案。可以说,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使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从抽象到具体迈进了一步。但是它毕竟只是由部门颁发一个规范性文件,即“通知”,因而其效力是有限的。2、现实缺陷。虽然《劳动法》第4条和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均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但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另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或者是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调了劳动者的义务,因而造成了许多的劳动纠纷,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近几年就曾发生了一些因厂规厂纪内容违法而引发的争议,有的地方还形象地称之为企业中的“病灶”。(1)这是企业方面存在的弊端。另外,由于理论界对用人劳动单位规章制度的探讨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执法部门在劳动执法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清,混淆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之间的界限,从而使具体的执法上有了一定的偏差。法律的不完善和现实的缺陷使我国必须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提到议程上。另外,由于我国已经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随着缔约和履约大量产生,不断重复,而成为用工的例行事项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简化缔约程序的要求。如果能够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涉及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直接纳进劳动合同中,那么,就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订约和履约的成本,从而有利于增进效率。当然这样实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都必须合法,这就需要制定一部专门关于用人劳动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凡是在劳动法典中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大多同时从立法上对劳动规章制度应包含的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九章对雇用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89条对应包含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制度,退职,津贴及分红和最低工资事项,工人负担,安全卫生,职业训练,事故及非因工负伤和疾病的救济,惩罚及其他工十个方面的内容。(2)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福利措施和牢固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的方法这两项的内容。可见,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包含的事项十分广泛,几乎涉及了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法、全面和完整地确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有的国家还授权特定机关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范本。例如《巴林劳工法》规定,“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可以通过命令颁布适合工作性质的纪律规定的范本,作为雇主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的指导。”(3)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但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明文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这是属于列举式的规定。鉴于我国目前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随意性的情况,将来我国立法对内部劳动规则应不至于列举规定其应包含的事项,还应进一步对某些重要事项规定如何确定其内容或直接规定其内容的规则。其中较多的是关于劳动组织、劳动纪律、工时工资等方面的规定。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内容外,还应考虑到各个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现实状况和差异性,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其在法定内容外制定一系列的与差异性紧密相关的非法定内容,譬如员工选聘依据、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当然,这些非法定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比如,工资分级中的最低一级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操作中一定要把握这样一个出发点-无论法定内容还是非法定内容,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更好地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有学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应就日常的工作管理做出规定,而不能对劳动合同已经确定的事项予以规定。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重叠。如果是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其制定的内容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将其一部分内容纳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这样有利于简化缔约手续,提高效率。如果是已经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或已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法律精神不符合,则可以考虑在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后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纳入其中,这样,可以是劳动规章制度更多地体现广大员工的意志。三、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程序是正义的保障。将

来我国立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化程序应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职工参与。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于是,有学者提出:我国立法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之一是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这种观点的依据就是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和《法国劳动法典》、《日本劳动标准法》都有此方面的规定。笔者对此不予赞同。职工参与并不能否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单方主体性(其实,这点也是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之一)。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以所有制作为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做法终将会被历史抛弃。目前在我国方兴未艾的是公司制。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涉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只言片语,只是规定股东会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我国将来立法应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听取职工的意见(具体的程序方法可以授权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一定的监督),但绝不能将职代会的通过作为生效要件,否则,大量的“公司”将无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2、报送备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至于国家的监督之下。日本、法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于是,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还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我国将来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对这些内容可以予以考虑。

3、正式公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部分,所以它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悉。《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规则必须张贴在各车间部门及食堂、休息室等明显的位置,以保证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互相监督。(4)《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用规则应于完成了公布等手续两周之后实施。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我国立法应当要求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由用人单位以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公布。而且,也可以借鉴法国的规定,即从公布之日起经过两周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生效。这是为了让单位所有成员有学习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

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有人主张无效说。其理由是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职工事后才知道,因而不属于劳动契约,不能约束职工。但是,目前的通说是承认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的,并认为其效力来自于法律的约束。笔者采纳通说的观点。我国《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可见,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它对单位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许多学者赞同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劳动合同。 这固然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劳动规章制度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分别体现了劳动者的群体意愿和个体意愿,是劳动者真实意志的表达。不过,也有不同的声音。笔者浅见,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本着标准上“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并考虑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等因素加以解决,而不能盲目的将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予以简单的排序。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只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并且,与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比而言,它更加能够体现劳动者的权益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才能考虑适用之。

申言之,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该加快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步伐。一方面,使当前立法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抵触性规定得以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劳动者更好地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注释:

(1)石美瑕:《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载《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

(2)肖海龙:《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3) 王全兴著:《劳动法》,第22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 袁铁铮:《日本企业内部的劳动力管理》,载《中国劳动科学》,1999年第6期。

(5) 《1999年中国法律年鉴》,第925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篇4】

(一)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在市场就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从就业促进角度,保护好用人单位用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招用人员途径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的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主要是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就业登记

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实行登记,加强就业管理,掌握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及时调整就业促进的相关政策。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是:

①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拟聘原因和所拟聘外国人基本情况的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定条件审批。

②经审批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核准发证手续。中央级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③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

申办职业签证的程序是: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就业许可证和签证通知函以及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处)进行职业签证。法律规定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应凭被授权单位或法定有关机构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和法定的有关文件,申请职业签证。申办就业证的程序是: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对除法律规定可以免办就业证的外国人外,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人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申办居留证的程序是: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人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page_break}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①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②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③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证: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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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规章制度4篇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代表着公正和效率,透过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可以保持稳定发展。制定规章制度有助于新职员熟悉基本工作规则,如何制定有效规章制度是个难题,何种规章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工作总结之家编辑为您推荐一篇“岗位规章制度”相关的文章,希望能帮到您!

岗位规章制度 篇1

1、门卫值班人员本着“对幼儿园负责,安全至上,以人为本,受师生监督”的原则,文明上岗,严格值勤。上岗时必须统一穿着保安服,姿态端正。

2、门卫工作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保管好值班室内的设施和值勤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闲谈、不得存放无关物品,严禁在值班室内吸烟、喝酒。

3、接收保管好报纸、信件。做好邮件、包裹、汇款单的接收、登记、核对发放工作。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好“交清、接明”。

4、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及时对幼儿园大门前违章停放的车辆、摊贩、围堵幼儿园大门的人员进行疏散清理。劝阻不听的,及时报警。保持门岗区域范围内的卫生整洁、道路畅通。

5、严格执行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园门的外单位人员、车辆、物质进行询查,经本单位接待人员同意后,按规定填写会客单,方能进入指定的会客区等待接待人员的会见,无特殊情况,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学校召开家长会除外),车辆按规定停放。离园时交回由接待人员签字的会客单,外出物质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发的出门条,经对物品、数量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园。特殊情况由幼儿园当天的值班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出门,并做好记录。

6、严禁与幼儿园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门卫值班室不得代为保管以上物品。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带宠物进校。

7、幼儿在园上课、活动期间外出,必须有家长或教师陪同。

8、节假日没有幼儿园安排活动的,幼儿不准进校。

9、本制度实行过错追究制,违反上述规定者,幼儿园将酌情给予处罚,因渎职和不作为造成恶果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岗位规章制度 篇2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医院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4、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5、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6、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7、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规定处置。

岗位规章制度 篇3

(一)《员工守则》

工作和服务程序的指南以及服务标准.是美容院的经济指标与目标管理的根本保证.其高质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严格化.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

1、上班之前:穿好工作服.化淡妆.向领班报到开始工作,

2、.缺席和有事:假如不能前来工作要先向领导报告.阐明缺席理由.如果迟到晚来要首先向领导说明理由方能上班和工作,因有病假两天不来者,要有医院证明.

3、不准穿超短裙

4、不准穿拖鞋,不准光脚穿鞋,不准穿带响的鞋

5、不准带戒指

6、不准披头散发,发型不准怪异

7、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染红指甲和使用过浓的香水.

8、礼貌服务:对顾客要热情,礼貌。

9、不准吃口香糖,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

10、不准唱小曲及大声说笑

11、不准爬卧美容床

12、不准随便离岗、串岗

13、工作期间不准打私人电话,办理个人事情

14、爱护仪器设备:一切仪器设备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定期的维修保养。

15、卫生责任制:按规定打扫卫生区域,做到随脏随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

16、奖勤罚懒。

(二)《岗位职责》 ◆ 店长职责:

1.合理使用人才,协调员工之间的关系,增强团队合作精神; 2.监督指导员工工作职责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定期了解经营收支和商品销售情况,并做出总结,找出不足,分析原因,及时解决; 4.定期了解业务拓展情况和市场竞争动态,并分析形势,拿出对策;

5.定期召开员工会议,共商加盟店经营管理事务,让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美容院的营运状态,参与管理。

6.订立公正、合理、有效的奖罚制度。

7.合理安排日常作息时间和班次,严格考勤制度。 8.定期开展培训,丰富员工对商品的认识和营销技巧。 9.处理客人投诉及协助下属员工把握与顾客的关系。 10.定期总结并向上级主管汇报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建议。

◆ 美容师职责:

1、准时上班,更换统一的工作制服,整洁仪容化淡妆,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认真执行本班经营指示。

2、清洁美容院内外的环境卫生,备齐必需的美容用品、用具,并整理、清洁货架上陈列商品。

3、整理、清点零售商品,并及时填写补货申请单,补充短货的产品。

4、科学、合理地按照产品要求、程序、性能进行美容护理操作,并为顾客推荐其适用的美容化妆品。

5、务顾客细致入微、热情周到,规范使用礼貌用语,诚恳征询客人意见、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反馈信息。

6、客观公允的态度面对投诉,态度和蔼、语气婉转地给予解释。

7、配合、协助上级主管拟订各项工作计划、完成各项经营管理任务,并积极参与各项宣传促销活动等。

8、认真学习产品知识和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保守美容院之机密,严禁外传。

◆ 前台服务人员职责:

1.主动、热情接待顾客,熟记老顾客的姓名,主动向新客人介绍美容项目,并以自信的态度向顾客推荐产品和解答疑问。

2.随时注意美容院内气氛,保持店堂内整洁舒适。

3.繁忙时,仍应以热情的态度招呼每一位客人,对需要等待的顾客,及时送上饮品和杂志。 4.发扬团队精神,与美容师协调配合,妥善安排顾客的服务。 5.清点货品、收银找钱时,应仔细小心、避免出错。 6.交班时,应一丝不苟地交接清楚现金及商品库存账目。 ◆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1.清点、结算每日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和经营管理费用。 2.每日认真填写、核对和整理“美容院财务情况日报表”。

3.每月按时填写、核对和整理“美容院财务情况日报表”,分析、总结本月经营收支情况并向上级主管提供增收节支和资金运用方面的参考意见。

4.每月及时填写、核对和整理“产品销售情况月份表”,并向上级主管提供畅销、滞销商品之信息。

5.定期根据经营拓展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供资金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定期盘点仓库存货,及时拨出资金,补充货源。

◆ 仓库管理人员职责:

1.准时上班,穿工作制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2.定时打扫仓库卫生,做好防虫、妨害、防潮、防火工作,保持仓库通风和清洁。

3.规律的将货品分类放置,方便拿取,并定期清点,在最低存货限额内,及时申请补货。 4.补货时,认真填写“补货申请单”,避免错漏。

5.不断丰富和熟练掌握库存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价格、产品功效和适用范围等知识。 6.新进货品认真填写“产品入库统计表”并及时通知美容师领取货柜陈列和零售之用的品种。 7.针对美容院自行销售的货品和其他原因订购的货品,应分开填写货品出仓单。 8.每月底根据本月的货品出仓情况,认真填写“产品仓管统计表。” 客人穿鞋下床,为顾客涂上一杯醋饮料或养颜茶送顾客出门或进一步咨询,并预约下次护理时间。

“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让每位员工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事,哪些事是自己的责任。“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可一人兼两职甚至更多,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逐级管理。

岗位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简介:本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汽车、摩托车、通用机化油器的专业厂商。

经营方针:依托科技、人才为本、精于管理、湛于质量。

经营目标:打造知名品牌、创造百年企业。

第三条省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浙江精湛化油器有限公司;员工是指公司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要求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十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履历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四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合同期限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公司根据《劳动法》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聘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3、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须提前45天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5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告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第三十二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每月1日、16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三十三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8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至10天。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8天。

3、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各种津贴。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三十六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12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3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有下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5、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6、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7、员工请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一条公司将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二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任)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四十五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填写由本部门经理或主任签名的《忘记打卡证明单》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任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综合办签发的《员工离厂交卸记录》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任和组长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组长、部门主任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动;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四十九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告表场。

第五十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告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敢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电饭煲及高功率电器;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十章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五十八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十一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十二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六十三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企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六十八条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公司用人规章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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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人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使公司经营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大家能依照同一个标准为公司服务,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xx国际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原则

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充分保护投资方及全体员工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前瞻性、应变性、易行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与公司现行规定、公告、标准作业规定有相抵触时,依公司最新公布的办法或公告、标准作业规定执行。

第四条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或“制度”)是指公司有关部门针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体员工制定的、经公司总经理、行政人事部等制度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处理的规范总称;是企业制定的要求下属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制度涉及的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各项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和管理,热爱本职工作,相互合作,尽职尽责服从公司指示,维护公司秩序,为求公司的不断发展各尽所能。

第五条制订、修订与生效

一、规章制度的起草,须征求有关负责人、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制度,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照各部门权责关系,以公司总体利益优先为原则,作相应调整。

二、起草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三、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的次日起发生效力,所替代的旧制度同时相应废止。

四、因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或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因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调整等因素应变更内容的等,应予以修订。修订与生效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招聘

一、公司招聘不分种族、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员工不因国籍、民族、籍贯、性别、语言、宗教信仰、资历不同而影响其雇佣、培训、酬报和提升。

二、所有员工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如工资、学历、证书等证明文件(外国人应具备条件为: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历2年以上的;③无犯罪记录;④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籍旅行证件;⑤临时居住登记单)

三、招聘员工需通过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体检合格。

四、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录用:

1.有参加不良帮派、酗酒、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之违法行为

2.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就业协议,不能在本公司服务者

4.违反国家法律,以及承担治安处罚、刑罚等责任的

5.有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从业经历及其他虚假情报的

6.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7.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8.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9.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行政人事部每年年初制定出当年度用人计划和薪资预算汇总至总经理批准。

六、用人需求部门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增加长期或临时岗位人员,应首先由用人部门详细填写《招聘申请表》,提出用人申请及要求,送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收到审批后的《招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八种招聘渠道同时招募所需人才:

1.公司内部招聘;

2.公司内部员工介绍;

3.查询公司简历库;

4.在各类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

5.通过猎头公司寻找优秀人才(主管级以上人员);

公司用人规章制度 篇2

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物流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物流公司的业务量非常大,需要大量的员工来支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物流公司需要一个清晰、恰当的用人规章制度来保证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

一、用人政策

物流公司的用人政策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尊重员工的权益,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员工。在招聘人员时,公司应该充分考虑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不将其他条件作为排斥因素。此外,公司应该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机制来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确保员工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同时也要重视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提升。

二、用人标准

物流公司的员工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公司应该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对应招聘具有相应的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公司也需要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更好地融入公司文化和工作环境。

三、用人聘任

物流公司应该制定严格的用人聘任程序,确保每一名员工都经过合法程序的聘任。在招聘员工后,公司应该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以确保员工的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的要求。在试用期之后,公司应该对每一个员工进行评估,对表现优良的员工予以肯定和激励,而对表现不佳的员工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解雇。

四、用人训练

物流公司应该根据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培训,以升级员工的能力和技能,提高其专业素质。此外,公司还应该鼓励员工自我学习和提升,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

五、用人酬劳

物流公司的酬劳制度应该合理,公平。公司应该根据员工所在部门、职位、级别和绩效进行差异化的薪酬设计,同时还应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员工加强工作。

六、用人考核

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物流公司应该制定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估,以评价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及时对表现优秀和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

七、用人配备

物流公司必须保证每一个员工都有恰当的岗位配备,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此外,公司还要欣赏员工的建议和评价,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八、用人解雇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解雇员工,例如员工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在公司内做出不当行为等。然而,公司必须遵循合法的解雇程序,确保如此操作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综上所述,一个恰当的用人规章制度对物流公司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适当的用人规章制度,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合理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用人规章制度 篇3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平等协商的内容。

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三、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公司用人规章制度 篇4

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的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劳动者认为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不能适用的,因此引发了仲裁,诉讼案件,那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什么条件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管理,最终目的是追求单位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入职几年内不得结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职需要交纳保证金,需要扣押劳动者的某些证件等,这就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三、规章制度必须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例,劳动者以规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约束其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候单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呢?

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书里明确写明:“劳动者已获知规章制度的内容”。

2.将规章制度交由劳动者阅读,阅读后签字确认。

3.将规章制度张贴于公告栏,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

4.发放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5.将规章制度发布在本单位的内部网络上,并告知劳动者登陆方式,并签字确认。

公示规章制度并不局限于这几种方式,但是,一定要达到让劳动

者获知内容,并且单位必须保留好证据的目的。

综上,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是合法有效的。

规章制度汇集4篇


资料主要是指生活学习工作中需要的材料。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我们都有可能需要用到资料。有了资料,这样接下来工作才会更上一层楼!你是否收藏了一些有用的资料内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汇集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规章制度 篇1

为了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使教职工拥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状态,学校特设器材健身房,为教职工提供健身锻炼场所,并对健身房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本健身房只对本校教职工开放(严禁未成年人入内)。

3、进入健身房前,请先换上干净的软底鞋(或球鞋),为了您的身体健康与安全,穿皮鞋、高跟鞋者禁止使用跑步机、踏步器、电动单车。

4、爱护室内环境卫生,健身房内不许吸烟、不带零食、不乱扔垃圾、勿随地吐痰;爱护健身房内地毯、墙壁卫生等。

5、文明健身,禁止在健身房内赤裸上身。

6、勿高声喧哗,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和谐、友好的氛围。

7、爱护室内健身活动设施,安全规范地使用健身器材;禁止携带其他物品进入健身房;对故意损坏器材的按照原价赔偿。

8、健身结束后,请将健身器械关闭、并将电源插头放回原位,关好门窗。

9、请每位教职员工自觉遵守管理规定,锻炼时如有疑问请咨询有关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创和谐校园。

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一、目的总则为适应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考勤制度,明确劳动纪律,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一、基本工作时间工作制度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上班时间:8:30~12:00 13:30~18:00 13:00~17:30实习实验室上班时间:8:00~11:30二、打卡制度(包括磁卡、纸质卡和指纹识别系统,统称为打卡系统)1、公司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在工作时间如有外出公干或请假,离岗和到岗时也应打卡。

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凌晨5:00之前的打卡为前一天的考勤记录,凌晨5:00之后的打卡为当天的考勤记录。

4、代打卡:不允许员工之间代打卡,凡有代打卡行为,一经发现,双方同时按违1规处理,具体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第三章

1、定义加班与值班管理制度公司提倡员工应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加班是指员工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已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后,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为完成公司安排的额外工作任务而照常工作的情况。

除本章4(2)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外,所有人员的加班必须事先得到直接主管以上的审批同意,未事先审批通过的加班为无效加班。

2、加班时数限定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费标准(1)公休日加班:计发200%的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发300%的加班工资。

(3)加班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20、92/8 (4)当月加班费在下月工资中一起发放。

4、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1)须提前直面填写《加班申请》,写明事由和加班起止时间,经相关主管审批签名后,方为有效申请。

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的,应在加班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纸面申请,并提交给部门主管批准。

(2)有效加班时数是指:加班申请时间与实际出勤(打卡)记录的交集。

(3)原则上,加班申请应扣除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

(4)参加公司或部门在正常工作班次之外组织的培训、参观、非业务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均不作为加班。

第四章

一、病假各类假期规定

1、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而病休者,须请病假。病休1天以上的必须提供医院有效证明。1天以内的病假不需提供医院证明,但每月这样的病假最多一次。

2、病假期间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3、请病假最小单位为半天,病假期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4、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1)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

(2)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

二、事假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由直接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

2、上班时间因个人事务(如看病、体检等)暂时离岗超过半小时者,也须按事假处理,提交请假申请。

3、事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工资。

4、事假期间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事假期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6、请事假最小单位为半小时。

7、半天以上的事假,如有年休假余额的,应优先选择请年休假。

8、忘刷卡:上班或者下班忘刷卡的情况,按照半天事假处理。

上班和下班都忘刷卡的情况,按照一天事假处理。

三、婚假1、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数:早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仅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结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完毕,婚假期间包含公休日。

4、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1天婚检假。

5、婚假、婚检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6、婚假、婚检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四、丧假1、员工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

一般为3天,另给适当路程假,但累计不超过6天,丧假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

2、丧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3、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

4、丧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五、计划生育假期1、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享受以下待遇:(1)孕期产检假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产检假,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孕期产检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2)怀孕期流产休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休假2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可休假50天。

对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或没有生育指标但已接受节育手术的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享受上述流产休假,怀孕流产休假期间包含公休日,计入有效工时,发放100%基本工资。

(3)产期产假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

根据医院证明,剖宫产的,增加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以上假期包含公休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计发100%基本工资。

女方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给予男员工陪产假7天,陪产假须于女方生育前七天至生育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使用完毕。

以上假期包含公休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计发100%工资。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享受公司病假待遇。

如因其他原因需要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4)哺乳期哺乳时间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直至婴儿年满一周岁。

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发放100%工资。

(5)其他计划生育假其他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如女员工不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其孕期产检、生产、哺乳期哺乳等期间,经医务部门证明,给予适当时间检查、休息或哺乳,该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对没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且以前未接受节育手术的,意外怀孕后主动流产的,参照怀孕期流产休假规定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该时间按病假处理,享受病假待遇,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除此之外的情形,参照怀孕期流产休假规定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该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七、年休假1、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连续服务年限来配给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不满一年的,如果报到时间在7月1日之前(不含)的。,下一年可享有5天年休假;报到时间在7月1日之后(含)的,下一年可享有3天年休假。

2、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享有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可以半天使用。

年休假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半天是指每天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

员工申请年休假时除一整天休假(即休假时段为00:00-00:00)外其他不可跨中午休息时间填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休假要求(1)年休假可在部门工作允许并安排有人员接替其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由员工在可休假年度内自行安排休假时间。

可分多次休假,每次休假时段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2)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法定节日(春节除外)前后休年休假的员工必须事先经主管审批。

部门主管应事先安排好部门内部工作,不得因员工请假而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5、年休假期间计发100%工资,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6、公司配给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在配给年度休完。

如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完的,可跨一个年度补休,仍未休完的,则不再继续累计,余额部分在年度末核算为年休假余额补偿金,随下月工资发放。

如因个人原因没有休完的,将不累计到下年度,也不发补偿金。

年休假补偿金以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为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1、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凭经劳动部门(或社保机构)审批认定的工6

伤材料,填写请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确认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

2、工伤假期间发放100%工资。

3、工伤假期间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九、国家法定节假日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

十、派驻海外的中方员工休假及回国期间考勤的特殊规定,遵照人力资源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一、请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及缺勤规定1、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等,均应提前提交纸件的加班请假申请。

2、员工请假,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未及时提前提交请假申请的,应在从请假之时起算1日内由本人或委托部门秘书提交申请。

3、对病假、婚假、婚检假、丧假、产假、流产假、产检假、晚育陪产假、其他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必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待销假时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4、如因紧急事务外出公干,应在从外出之时起算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部门秘书提交纸件申请。

二、销假制度员工请假、外出公干期满应在3个工作日内销假。

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三、请假审批权限1、普通员工请假七天以内的(含七天),由部门主管审批。

2、一周以上的请假由总监审批。

3、如因主管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由主管书面授权人签字,或在7

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件并备案。

四、缺勤规定1、迟到、早退每次以小时为单位扣款,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扣除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2、每旷工1天按个人日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额的3倍扣款,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该天为弹性上班时间。

弹性上班时间1、如因工作需要,周一至周四晚上加班超过21:30,则第二天上班时间可以推迟到9:30。

2、实习实验室的相应弹性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晚上加班超过21:00,第二天上班时间可以推迟到9:00。

3、弹性上班时间必须有前一天晚上21:30之后的刷卡记录。

如果前一天下班忘刷卡,或者刷卡时间在21:30之前,则不满足弹性上班时间的要求。

第七章

附则一、本制度的任何规定,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之前发布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的废止和修改权在公司,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一: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申请单附件二:销假单附件三:加班申请登记表附件四:加班统计汇总审批表附件五:部门月度考勤表8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报送:总裁、公司副总裁以上干部主送:公司全体员工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9

附件一:员工请假、外出公干申请单部门:工号姓名离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组:岗起止日期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时时时时时时时时时时时时天数事由选择事由选择类别:事假、病假、婚假、婚检假、丧假、产假、流产假、产检假、晚育陪产假、计生假、哺乳时间假、司机年审假、工伤假、年休假、补休调休、外出公干、旷工请假事由、外出公干任务说明:考勤员签名:主管审批:日期:月日日期:月日注:1、员工请假、外出公干须提前填报此申请单,申请单的审批权限参阅考勤管理制度。

2、请假、外出公干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销假时间。

3、事由选择仅标明类别代码,同一时间只能有一种代码选择。

4、员工必须按要求填写申请单。

如因单据填写不规范而造成单据无效,导致员工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异常记录的补充和调整。

规章制度 篇3

1、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和管理,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做文明实验。

2、使用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发生故障或损坏应报告管理人员。

3、实行分工协作、专管专用,使用后及时清洗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4、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专人负责。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他人使用。

6、未经同意,非本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做实验。

7、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止事故的发生。

8、厂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或参观学习,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9、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如实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10、要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材料。

11、实验室人员要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谁的实验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12、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或两名实验员,否则不得进行。

13、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严格领用手续。

14、安全用水、电;水、电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养成实验员的良好品质。

15、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会用。要放在明显的位置,安全员应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16、有机溶剂、氧化剂、重金属及化合物和有毒,低沸点物质应妥善使用和回收。实验废水,废气和废渣应放入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严禁倒入下水道。

规章制度 篇4

1.值班老师负责检查本班睡房房舍检查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睡房内空气的流通,保证幼儿有一个舒适、干净的环境。

2.值班老师必须亲自到各班带进餐幼儿,各班当班老师在点名簿上做好幼儿出勤记录,值班老师与本班老师核实名单后再进餐,且过程中注意孩子们的安全。教师必须全面了解幼儿的饮食、睡眠情况,保持幼儿仪表整洁,精心护理幼儿生活。

3.在保健医生指导下夏天防暑降温和防蚊、蝇工作。冬季做好防定时翻晒幼儿的被褥、枕套,保持睡具清洁卫生。

4.妥善保管幼儿的衣物,防止丢失。

5.负责进餐前的准备工作和餐后的卫生工作。

6.幼儿大小便弄到身上,要及时处理。

7.每天检查水、电、门、窗、电器等,保证安全,如有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