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通知汇总

管理通知汇总。

本文介绍的是“管理通知”,它是在单位或部门工作中大家经常接触的公告通知。作为协调工作和行动的核心工具,公告通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您能仔细阅读本文!

管理通知(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管理通知(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监督执行《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规范石墨行业准入公告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实地查验活动。实地查验结果,由查验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石墨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Gz85.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管理通知(篇3)

为全面打赢"百日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城建检察大队将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区五一九路、八一路、华光路、李纲路、熙春路为城市管理一级严管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路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

二、市区主次干道不得随意设置(摆放)店招,广告牌,不得随意晾晒物品等。

三、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场进店或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文明经营,不得随意占道,污染城市环境卫生。

四、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遗撒。

五、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市城建检察大队将以拍照、摄影等方式对市民不文明行为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予以曝光,严禁将宠物进行放养,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六、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市城建检察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管理通知(篇4)

发布日期:2017-10-14 浏览次数:400 工信部发布《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具有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这是本月中市场传出萤石资源明年将整合的前奏。

本月中旬,一位氟化工产业政策制定高层人士曾表示,国家级的萤石资源整合在2012年将有实质性突破,同时预测在“十二五”末,中国整个氟化工产业将达到1500亿元产值,约为2009年的5倍。时隔不过半月,工信部就发布了相应管理办法,体现出国家对萤石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的紧迫性。

据上海有色网(SMM)调研,8月初以来,包括天业通联、永太科技和多氟多在内的三家上市公司,竞相收购萤石矿资源。同时,五矿集团、湖南郴州氟业等萤石相关企业,正把收购萤石资源作为企业今后发展的重点。

上海有色网(SMM)认为,萤石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是一种可用尽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虽是萤石资源大国,但由于盲目开采、乱采乱挖等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高品位萤石资源已经出现短缺的局面。而萤石资源整合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配置秩序,随着加工技术不断提高,萤石矿产的可持续应用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箱:wangww@miit. 附件: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准入公告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在企业设立、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五)不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第十四条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公告企业若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管理通知(篇5)

各科室: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是三甲评审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规范,特制订以下管理措施:

1、 科室内部必须如实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制度和课件在OA上)、抗菌药物(内、外科)应知应会、全院合理用药应知应会等,药品管理办公室定期抽查。

3、根据近期专家指导意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2位(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或3位(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微生物检验)会诊专家会诊后方可使用,治疗用使用前标本送检率要达到80%以上。医院专家组专家也不能独立使用,必须经过会诊,且在病历中体现。

4、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存在以下不合理应用情形的,将考虑是否暂停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

(1)发现3次(及以上)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品种选择超出13个品种范围的;

(2)发现3次(及以上)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时程不符合《(2015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

(3)发现3次(及以上)不经会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4)发现3次(及以上)应用抗菌药物在病程中无记录分析的。

5、根据三级评审要求,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要做好医疗记录,通过医院HIS系统上报临床药学科,并如实记入病历中。(月底质控加分项)

6、请各位门诊专家注意控制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近期组织对门诊处方点评结果进行询证,对超指标进行公示。

管理通知(篇6)

1、礼貌聊天、团结友爱;

2、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职责;参与本群即证明您已经阅读并理解本规定条款;

3、服从并监督管理员的管理,对管理员执行管理权力有异议者,可向群主或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4、聊天敏感资料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关键词,用通假字,符号代替;

5、聊天资料包含私密信息或别人不便加入讨论的,能够在群外私聊;不想参与群内讨论时能够暂时屏蔽群消息;

管理通知(篇7)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

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

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

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五)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六)质量抽检报告;

(七)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八)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

的企业提供);

(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二)上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十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四)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

(二)至

(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 月31 日前将上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 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 日内完

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

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

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的,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已公告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授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 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管理通知(篇8)

一、“xx群”、“xx群”是员工对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传递业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的公众交流平台,主要用于公司员工进行工作事务的联系或信息分享;

二、群成员应时常主动关注群公告,便于互相联系,获取信息。

三、严禁在“xx群”、“xx群”上发布未经查实的信息或个人情绪化言论,如有个人意见,可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严禁在“xx群”、“xx群”上发布破坏员工团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信息及言论;

五、严禁恶意刷屏,影响他人交流,严禁在群内及经过xx邮件向群员散播非法商业广告和不健康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否则清理出群,并给与相应的处罚: